辽宁对白酒新规定(辽宁省白酒)

辽宁省白酒


一.最新白酒执行标准是什么?

1.白酒执行标准简述[作者: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陈戈目前,我国有关白酒质量、卫生标准有16个,相关标准5个,它们分属于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和豉香型白酒及贵州茅台酒。

2.其中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各有一个高度酒和低度酒的国标。另有4个行业标准,分别为《液态法白酒》、《芝麻香型白酒》、《特香型白酒》及《浓酱兼香型白酒》。

3.近年来出现的新产品诸如营养型白酒等,还只有企业标准。不管任何类别的白酒,不论其原料、工艺、香型如何不同,也不论执行国标、行标或企业标准,只要是白酒,都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以及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

4.浓香型白酒是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清香型白酒是以乙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米香型白酒是具有小曲米香特点的蒸馏酒;凤香型白酒是以乙酸乙酯为主、己酸乙酯为辅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豉香型白酒是以大米为原料,经蒸煮,用大酒饼作糖化发酵剂,采用边糖化边发酵工艺,釜式蒸馏,陈肉坛浸勾兑而成的,具有豉香特点的蒸馏酒;芝麻香型白酒是以高梁、小麦(麸皮)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具有芝麻香型白酒风格的蒸馏酒;特香型白酒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具有特香型白酒风格的蒸馏酒;液态法白酒是以谷物、薯类、糖蜜为原料,经液态法发酵蒸馏而得的食用酒精为酒基,再经串香、勾兑而成的白酒。

5.以白酒产量占60%的浓香型白酒为例,GB/T10781-1989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该产品必须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等级分为优级、一级和二级。

6.酒精度要求在40(V/V)%~50(V/V)%,固形物≤0。50g/L,作为主体香气的己酸乙酯含量最低等级的二级酒要达到0。

7.60g/L~00g/L。国家《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白酒中对人体有害的甲醇含量不得大于0。

8.04g/100ml,杂醇油含量(以异丁醇与异戊醇计)不得大于0。20g/100ml。我国白酒标准体系多为1989年建立,随白酒产业的发展,已无法满足不同白酒工艺的需要,许多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很不完善,水平较低,对白酒产业发展已产生不利影响,可喜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已在着手规范完善和提高白酒标准,这将对白酒行业及消费者带来深远影响。

9.酒文化源远流长,特别是我国的传统白酒多采用了独有的固态发酵工艺,在卫生条件和质量控制上相对开放,酒醅中的微生物种群庞杂,形成了白酒成分的多样性,也就构成了白酒风格的多样性。

10.但是固态发酵由于酒醅中微生物种群难于做到精确控制,发酵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对人体有害的代谢物质,如甲醇、醛类、高级醇类等。

11.如果白酒中甲醇含量超标,对饮用者身体的危害极大,轻者致残,重者致命;乙醛在人体内可以积累,代谢周期长,对人体的毒害作用是酒精几十倍,饮用乙醛含量高的酒,会引起口干、头疼、胃疼、消化道黏膜损伤等危害;高级醇类对人体的危害也很大,而且是随着其分子量的增加,毒害作用加强,饮用后会引起头晕、恶心等不良反应,长期饮用会伤害肝脏功能。

12.这些物质的产生在传统的发酵工艺中是很难避免的。随着白酒酿造工艺的不断进步,“陈酿”、“不上头”、“口不干”等等原有的优越品质的标志已经日渐成为白酒品质的基本要求,更丰满的口感、更香醇的味道、更少的有害物质甲醇的含量、更具个性的酒体特征等成为优越品质的新标准。

13.消费者依照自己对白酒品质的判断来选择品牌,来确定是否购买。白酒是典型的民族工业产品,只有充分依靠现代科技的优势,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发挥中国各类蒸馏白酒的质量特色,运用先进的设备、方法、模式,改造传统工艺,生产出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优美独特风味的中国名优蒸馏白酒为主的多品种酒类产品,才是21世纪中国蒸馏白酒的发展方向。

一.最新白酒执行标准是什么?


二.辽宁白酒应该怎么分析辽宁省市场?

1.伴随着春节的日益临近,白酒市场在起波澜,辽宁省白酒市场也不例外,送礼,宴请宾客,礼尚往来均需要高档白酒,那么辽宁省白酒市场了如何那?

2.辽宁省白酒企业又该如何应对?辽宁省高档白酒市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品牌,辽宁三沟、道光二老龙口酒等老字号白酒企业,中低端市场则有很多企业,其中马三白酒、蒙古贞酒、黑龙江的龙江家园等,占据了辽宁省当地很大一部分市场,那么辽宁省白酒企业如何来分析判断定位自己的品牌?

3.以前都说白酒“酒香不怕巷子深”而现在是“酒香也怕巷子深”,言外之意,品牌诉求应放在第一位,树立自己的品牌定位,继而进行品牌产品推广,相应措施为,进行本地电视媒体投放品牌诉求广告,辽宁省当地知名糖酒网站广告,首先兼顾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才能更好普遍全国,在这里要说一下辽宁一个当地酒业,辽宁皇家牧场酒业有限公司,2013年狠狠发力,相继投放了很多电视媒体等广告宣传,主打“皇家牧场老酒”概念,越来越多的辽宁人了解到该品牌,相应的辽宁酒水企业也感知到这个后发力的竞争者!

4.充分利用上面一点的品牌宣传,告知各个区域经理营销人员,再与客户推销介绍的时候,告知我公司的广告投放力度,这样客户对经营本公司产品也更有信心,增强客户的向心力力,在销售团队中,强大我公司品牌力度已经发展前景,对团队有凝聚力。

5.在于消费者面对面交流时,我品牌的酒水在那个媒体投放广告,消费者对品牌有亲和力。这样销售酒无法而不利。

6.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品牌宣传力度在大,最终还要落在产品品质上,加大自身产品质量关,加大新产品的科研,现在辽宁白酒还是靠模仿,所以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辽宁白酒多以浓香型白酒受欢迎,现在很多辽宁省白酒企业都在主打高档白酒,其实不然,高档白酒已经解决饱和,为何不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

7.这点吉林的酒水企业老泥窖做的非常不错,现在已经占据辽宁省中低端白酒市场很大份额,基本辽宁省的小饭馆都能看到老泥窖希望辽宁省白酒能够有那么一个或者几个,在全国各地能够打响名号,创出属于整个辽宁人自豪的品牌。

二.辽宁白酒应该怎么分析辽宁省市场?


三.国家白酒标准对酒精度的要求

白酒国家标准中设定了上下限:25-68度之间。白酒测量标准允许误差是:正负1度。

四.白酒的执行标准是多少?

1.固液态的执行标准:固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GB/T10781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是GB/T20822液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是GB/T20821不同香型的执行标准:酱香型白酒: GB/T 26760-2011清香型白酒:GB/T 10782-2006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006米香型白酒:GB/T 10783-2006凤香型白酒:GB/T 14867-2007浓酱兼香型白酒:GB/T 23547-2009特香型白酒:GB/T 20823-2007豉香型白酒:GB/T 16289-2007芝麻香型白酒:GB/T 20824-2007老白干香型白酒:GB/T 20825-2007其他类型的执行标准:小曲固态法白酒:GB/T 26761-2011小曲白酒:DB50/T 15-2008柔和型白酒:DB34/T 1315-2010淡雅型白酒:DB34/T 1258-2010明绿香型白酒:DB34/T 1791-2012绵柔型老明光白酒:DB34/T 1623-2012说明:固态法白酒:以粮谷等原料经传统的纯粮固态发酵生产方式,并经固态蒸馏,经陈酿、勾调而成的,是中国传统工艺白酒。

2.固液法白酒:以富含淀粉、糖类物质的粮谷等原料经过蒸煮糖化后以液体的状态添加酵母菌进行发酵,经过蒸馏得到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再经过加工勾调而成的白酒。

五.食药局对白酒的罚款条目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一条就是涉及到罚款的条目第九章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3.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4](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4.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6.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85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7.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8.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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