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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句改正题目

受聘的外国专家正式工资一般应高于或等于试用期工资而不能低于试用期工资
正式受聘的外国专家…

病句改正题目

3,位于北京海淀区西三旗的五星啤酒厂是要搬迁吗

拆迁的事情几年前就说了,因为修路。 但五星啤酒厂要的钱太多,开发商算了算能修高架桥了,但上面没批,奥运结束后这事也就搁浅了下来。 最近没什么新的动态。

位于北京海淀区西三旗的五星啤酒厂是要搬迁吗

4,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应聘的外国专家正式工资一般应高于或

D A.(已有’高于或维持"来限定,明白地排除了"低于"的情况,再用"低于试用期工资,是重复,应删掉)B.(第二个句子前面己说明"只发生活费。"己排除了发放奖金。再说"免发奖金。"重复罗嗦,应删掉)C.("堪"本是"可以"之意,前面再用"可以,重复罗嗦,应去掉"可以")

5,帮分析一下这家公司的情况

我说你应该去那间公司,在那里工作好像生活在一个大家庭里一样,那老总既不会勉强人,做工作可以尽量发挥自己的能力,更何况那企业都成立了20年了,现在也有一定基础,这样的企业更能使自己得到发展啊
建议先看下和同,关键要合法公司,不能听那些人说,说的都半真半假的

6,我看见一座教学楼和一阵阵读书声修改病句怎么写

我看见一座教学楼和一阵阵读书声修改为:我看见一座教学楼,听见一阵阵读书声。 这句中的病因为搭配不当,“看见”只能对应”教学楼“,不能看见”读书声“,只能是”听见“读书声,所以添加词语”听见“。 修改方法: 1、补法:多用于修改成分残缺的病句。 例如:“在这次比赛中,得了第一名” (缺主语) 改:“在这次比赛中,我得了第一名。”(补主语) 2、删法一般用于修改重复累赘、成分赘余、搭配不当和归类不当等病句。 例如:“我断定明天可能会下雨。” 改:“我断定明天会下雨。 3、换法多用于修改搭配不当、用词不当、指代不明等病句。 例如:“他的成绩有了明显的增长。” 改 :“他的成绩有了明显的提高。 扩展资料: 病因与例句 1、主谓搭配不当 例如:人民的生活水平正在不断地改善。(主谓搭配不当,应将"改善"改为"提高") 2、主宾搭配不当 例如:规规矩短的两条平行线始终是两条可望而不可及的端点。(判断句中主宾意义不属同一范畴造成了主宾意义上配搞不当。此例中“两条平行线是端点”明显地配搭不当,可将“端点”改为“直线”等) 3、自相矛盾 例如:今年,该校有百分之九十的同学都参加了“志愿者突击队”。(“都”表所有,而前面限定为“有百分之九十”,前后矛盾,应去掉“都”) 4、分类列举不当 例如:出席这次铁路职工代表大会的有青年工人、老工人和妇女。(分类列举不当。“青年工人”和“老工人”,是同一标准划分,而“妇女”是不同标准,不能与前二者构成并列关系,可去掉“妇女”) 5、成分多余 例如:五星啤酒厂决定给陈新瑶等二人留厂察看两年处分,受处分期间每月只发生活费,并免发奖金。(第二个句子前面己说明“只发生活费”,己排除了发放奖金,再说“免发奖金”,重复啰嗦,应删掉)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修改病句
病因:搭配不当 故,应改为:我一进学校就看见一座教学楼,听见一阵阵读书声。
我看见教学楼,听见一阵阵读书声。
我看见一座教学楼。
我看见了一座教学楼和听到一阵阵读书声。读书声是不能和教学楼共用宾语看见的

7,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饭店要赔偿的.可以,因为他们两个负连带责任的
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现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愿,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要约是一种能导致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只能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请速来传真”表明被告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 “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应理解为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一般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钢材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要购买该货物,而且是被告送货上门。可见,该传真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被告在给丙钢材厂发去的传真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可见,该传真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传真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 其次,.从传真的内容上来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应当具体确定,只要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合同成立。具体来所应当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至少应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也即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其余欠缺条款可以按《合同法》第62条处理。而要约邀请,则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故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中,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所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标的与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从本案来看,被告在传真中只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200吨01型号的钢材),但并未提价款,被告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钢材。由于传真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至于原告回复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法律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原告以传真告知货物的价格并发出货物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相对而言被告则处于承诺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所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出传真及拒绝收货,都不能认定其具有过失,因此,也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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