薯类白酒是什么标准,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火热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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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火热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

烟酒有害健康,国家不鼓励,多增税一是体现国家政策,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它们是复合计税 既从价又从量 因为它们是国家不鼓励但又必须准许经营的 所以会加强控制 收的消费税也就很高
不同的地方就是上面那位说的卷烟及白酒是从量计征又从价计征的,为国家严加控制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火热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

2,白酒执行标准gbt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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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执行标准gbt20822

3,7从价和从量混合计算的消费税的方法8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的方法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 * 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7从价和从量混合计算的消费税的方法8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的方法

4,中国白酒的执行标准

法律分析:1、固液态的执行标准:固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GB/T10781;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是GB/T20822;液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是GB/T20821不同香型的执行标准:2、不同香型的执行标准:酱香型白酒: GB/T 26760-2011;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006;米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凤香型白酒:GB/T 14867-2007;浓酱兼香型白酒:GB/T 23547-2009;特香型白酒:GB/T 20823-2007;豉香型白酒:GB/T 16289-2007;芝麻香型白酒:GB/T 20824-2007;老白干香型白酒:GB/T 20825-20073、其他类型的执行标准:小曲固态法白酒:GB/T 26761-2011;小曲白酒:DB50/T 15-2008;柔和型白酒:DB34/T 1315-2010;淡雅型白酒:DB34/T 1258-2010;明绿香型白酒:DB34/T 1791-2012;绵柔型老明光白酒:DB34/T 1623-2012法律依据:《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第四条 白酒行业生产的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小麦、大米、糯米、大麦、荞麦和豆类为原料(不包括薯类),在泥窖、石窖和陶质、瓷质、水泥等容器中,经全固体状态或半固体状态(适用于米香型白酒)自然发酵,并经高温蒸馏制得的白酒产品。第五条 依照第四条要求组织生产的白酒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符合《纯粮固态发酵白酒审定规则》要求,可申请使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标志,并受本行业规范的约束。

5,我在一个星期前香港订了东南亚宾馆交了四百人民币的定金可是今

不明白啊 = =!
1、消费税税目包括:一、烟 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以上(含,不含增值税) 比例税率45%;定额 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 比例税率30%;定额 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雪茄烟 40%烟丝 30%二、酒及酒精 粮食白酒、署类白酒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3、黄酒 吨 240元4、啤酒 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吨 250元 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吨 220元5、其他酒 10%6、酒精 5%三、化妆品 含成套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30%四、贵重首饰 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金银首饰(含金基银基合金及镶嵌首饰) 改在零售环节按5%征收 钻石及钻石饰品 改在零售环节按5%征收五、鞭炮焰火 15%2、应补交290元的印花税,并处1160元罚款。3、应缴纳营业税为:(3000-1200-400-950-50)*30*5%=600(元)

6,白酒的最新国家标准是啥

  白酒执行标准简述  [作者: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陈戈  目前,我国有关白酒质量、卫生标准有16个,相关标准5个,它们分属于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和豉香型白酒及贵州茅台酒。其中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各有一个高度酒和低度酒的国标。另有4个行业标准,分别为《液态法白酒》、《芝麻香型白酒》、《特香型白酒》及《浓酱兼香型白酒》。近年来出现的新产品诸如营养型白酒等,还只有企业标准。  不管任何类别的白酒,不论其原料、工艺、香型如何不同,也不论执行国标、行标或企业标准,只要是白酒,都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以及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  浓香型白酒是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清香型白酒是以乙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米香型白酒是具有小曲米香特点的蒸馏酒;凤香型白酒是以乙酸乙酯为主、己酸乙酯为辅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豉香型白酒是以大米为原料,经蒸煮,用大酒饼作糖化发酵剂,采用边糖化边发酵工艺,釜式蒸馏,陈肉坛浸勾兑而成的,具有豉香特点的蒸馏酒;芝麻香型白酒是以高梁、小麦(麸皮)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具有芝麻香型白酒风格的蒸馏酒;特香型白酒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具有特香型白酒风格的蒸馏酒;液态法白酒是以谷物、薯类、糖蜜为原料,经液态法发酵蒸馏而得的食用酒精为酒基,再经串香、勾兑而成的白酒。  以白酒产量占60%的浓香型白酒为例,GB/T10781.1-1989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该产品必须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等级分为优级、一级和二级。酒精度要求在41.0(V/V)%~59.0(V/V)%,固形物≤0.50g/L,作为主体香气的己酸乙酯含量最低等级的二级酒要达到0.60g/L~2.00g/L。  国家《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白酒中对人体有害的甲醇含量不得大于0.04g/100ml,杂醇油含量(以异丁醇与异戊醇计)不得大于0.20g/100ml。  我国白酒标准体系多为1989年建立,随白酒产业的发展,已无法满足不同白酒工艺的需要,许多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很不完善,水平较低,对白酒产业发展已产生不利影响,可喜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已在着手规范完善和提高白酒标准,这将对白酒行业及消费者带来深远影响。酒文化源远流长,特别是我国的传统白酒多采用了独有的固态发酵工艺,在卫生条件和质量控制上相对开放,酒醅中的微生物种群庞杂,形成了白酒成分的多样性,也就构成了白酒风格的多样性。但是固态发酵由于酒醅中微生物种群难于做到精确控制,发酵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对人体有害的代谢物质,如甲醇、醛类、高级醇类等。如果白酒中甲醇含量超标,对饮用者身体的危害极大,轻者致残,重者致命;乙醛在人体内可以积累,代谢周期长,对人体的毒害作用是酒精几十倍,饮用乙醛含量高的酒,会引起口干、头疼、胃疼、消化道黏膜损伤等危害;高级醇类对人体的危害也很大,而且是随着其分子量的增加,毒害作用加强,饮用后会引起头晕、恶心等不良反应,长期饮用会伤害肝脏功能。这些物质的产生在传统的发酵工艺中是很难避免的。  随着白酒酿造工艺的不断进步,“陈酿”、“不上头”、“口不干”等等原有的优越品质的标志已经日渐成为白酒品质的基本要求,更丰满的口感、更香醇的味道、更少的有害物质甲醇的含量、更具个性的酒体特征等成为优越品质的新标准。消费者依照自己对白酒品质的判断来选择品牌,来确定是否购买。白酒是典型的民族工业产品,只有充分依靠现代科技的优势,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发挥中国各类蒸馏白酒的质量特色,运用先进的设备、方法、模式,改造传统工艺,生产出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优美独特风味的中国名优蒸馏白酒为主的多品种酒类产品,才是21世纪中国蒸馏白酒的发展方向。

7,业务宣传费不超营销收入多少

广告费的列支问题: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的,不能按广告费在税前提除,应视同业务宣传费列支(营业收入的0.5%以内据实扣除)。
上楼说得对,新税法44条有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新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合并计算,在具体申报时不要求单独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要分别处理,不能混为一谈。另外:广告的确定标准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转播。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抵扣,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广告支出,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后纳税年度结转。

8,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6)鞭炮、焰火:税率为15%。 (7)汽油:无铅汽油每升税额0.2元,含铅汽油每升0.28元。 (8)柴油:每升税额0.1元。 (9)汽车轮胎:税率为10%。 (10)摩托车:税率为10%。 (11)小汽车:税率分别为3%、5%、8%。
卷烟:每标准箱(5万支)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不足50元的税率为30%;雪茄烟的税率25%;其他进口卷烟、手工卷烟等一律适用45%税率;烟丝为30%。 (2)酒和酒精:粮食白酒每斤税额标准为:0.5元+出厂价格×25%,薯类白酒为:0.5元+出厂价格×15%;黄酒为每吨240元;啤酒出厂价在每吨3000元以上的为每吨250元,不足3000元的,为每吨220元;其他酒税率为10%;酒精税率为5%。 (3)化妆品:税率为30%。 (4)护肤护发品:税率为8%.(5)金银首饰:税率为5% ,其他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从量定额标准,共设有以下税目: (1)卷烟:每标准箱(5万支)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不足50元的税率为30%;雪茄烟的税率25%;其他进口卷烟、手工卷烟等一律适用45%税率;烟丝为30%。 (2)酒和酒精:粮食白酒每斤税额标准为:0.5元+出厂价格×25%,薯类白酒为:0.5元+出厂价格×15%;黄酒为每吨240元;啤酒出厂价在每吨3000元以上的为每吨250元,不足3000元的,为每吨220元;其他酒税率为10%;酒精税率为5%。 (3)化妆品:税率为30%。 (4)护肤护发品:税率为8%.(5)金银首饰:税率为5% ,其他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6)鞭炮、焰火:税率为15%。 (7)汽油:无铅汽油每升税额0.2元,含铅汽油每升0.28元。 (8)柴油:每升税额0.1元。 (9)汽车轮胎:税率为10%。 (10)摩托车:税率为10%。 (11)小汽车:税率分别为3%、5%、8%。 上述标准由国务院决定调整。

9,下列哪些食品不需要QS标识分别为什么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以下是关于食品28大类纳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制度):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  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4、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5、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6、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7、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8、饼干:饼干  9、罐头: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10、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11、速冻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12、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13、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  14、茶叶及相关制品 :茶叶(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5、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  16、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17、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  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19、蛋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  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21、食糖: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  22、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即食类、非即食类)]、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23、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  24、糕点: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25、豆制品: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26、蜂产品: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27、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28、其它食品
qs”认证的目前有28类食品: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

10,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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