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邹城白酒什么名字,在邹城有没有建设星级酒店如果有见到什么程度了这个酒店叫什

1,在邹城有没有建设星级酒店如果有见到什么程度了这个酒店叫什

没有吧。
貌似没有具体标星的吧 不过国际饭店和择邻山庄应该都是3星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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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邹丹的名字诗是什么啊

邹城诞生孔孟地,丹阳照耀齐鲁城。我心爱汝谁能知,热盼携手共人生.
春游芳草地,夏赏绿荷池,秋饮黄花酒,冬吟白雪诗 出自北宋汪洙所编《神童诗》
邹衍宏道志堪夸,丹心长存义无涯.真章始艳春秋誓,妙影旖旎漾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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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邹城哪有名的KTV叫什么

火车站对面有个钻石钱柜的说。。 在城中城对面好像要新开一个店 可以关注一下! 我感觉还可以
天翔的308和309不错,但是老板比较恶心,不让自带东西,我们是去唱歌的,不是做大头买贵饮料食品的,而且原来20一壶的茶没了,取而代之的是8块钱一杯的,人家维也纳的才5块一杯,而且还有5块钱一壶的白开水,因为本人不喜欢喝茶只喝白开水,而且还可以自带饮料食品,最可恶的是他们两家经常不给发票,维也纳还好点,又一次我因为要发票把他们经理都给弄过来了,最后他们竟然敢给我一张空白的手写发票!大胆不?天翔更可恶,竟然一直没发票! 星期8效果不怎么样,但是价格便宜,点歌的时候比较不方便。马庄粮站东边也开了家,叫什么名字忘记了,那边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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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孔子的母亲系边过

孔子生鲁昌平乡陬邑。◇集解徐广曰:“陬音驺。孔安国曰‘陬,孔子父叔梁纥所治邑’。”○索隐陬是邑名,昌平,乡号。孔子居鲁之邹邑昌平乡之阙里也。□正义括地志云:“故邹城在兖州泗水县东南六十里。昌平山在泗水县南六十里。孔子生昌平乡,盖乡取山为名。故阙里在泗水县南五十里。舆地志云邹城西界阙里有尼丘山。”按:今尼丘山在兖州邹城,阙里即此也。括地志云:“兖州曲阜县鲁城西南三里有阙里,中有孔子宅,宅中有庙。伍缉之从征记云阙里背邾面泗,即此也。”按:夫子生在邹,长徙曲阜,仍号阙里。其先宋人也,曰孔防叔。○索隐家语:“孔子,宋微子之后。宋襄公生弗父何,以让弟厉公。弗父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胜,胜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五世亲尽,别为公族,姓孔氏。孔父生子木金父,金父生{罒幸}夷。{罒幸}夷生防叔,畏华氏之逼而奔鲁,故孔氏为鲁人也。”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纥。□正义括地志云:“叔梁纥庙亦名尼丘山祠,在兖州泗水县五十里尼丘山东趾。地理志云鲁县有尼丘山,有叔梁纥庙。”,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索隐家语云“梁纥娶鲁之施氏,生九女。其妾生孟皮,孟皮病足,乃求婚於颜氏徵在,从父命为婚”。其文甚明。今此云“野合”者,盖谓梁纥老而徵在少,非当壮室初笄之礼,故云野合,谓不合礼仪。故论语云“野哉由也”,又“先进於礼乐,野人也”,皆言野者是不合礼耳。□正义男八月生齿,八岁毁齿,二八十六阳道通,八八六十四阳道绝。女七月生齿,七岁毁齿,二七十四阴道通,七七四十九阴道绝。婚姻过此者,皆为野合。故家语云“梁纥娶鲁施氏女,生九女,乃求婚於颜氏,颜氏有三女,小女徵在”。据此,婚过六十四矣。祷於尼丘得孔子。鲁襄公二十二年而孔子生。○索隐公羊传“襄公二十一年十有一月庚子,孔子生”。今以为二十二年,盖以周正十一月属明年,故误也。后序孔子卒,云七十二岁,每少一岁也。生而首上圩顶,○索隐圩音乌。顶音鼎。圩顶言顶上窳也,故孔子顶如反宇。反宇者,若屋宇之反,中低而四傍高也。□正义括地志云:“女陵山在曲阜县南二十八里。干宝三日纪云‘徵在生孔子空桑之地,今名空窦,在鲁南山之空窦中。无水,当祭时酒扫以告,辄有清泉自石门出,足以周用,祭讫泉枯。今俗名女陵山’。”故因名曰丘云。字仲尼,姓孔氏。斋 参考资料:《史记 孔子世家第十七》

5,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这首歌原唱者是谁啊

《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原唱是高安。高安,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中国内地男歌手。2008年2月发布单曲《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2008年发布歌曲《我是否也在你心中》《爱的音符》《爱情酒》《分手后还是朋友》。2012年再次执笔情歌,携手杭娇共同演绎《一生无悔》。高安主要作品:《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红尘情歌》《我是否也在你心中》《让你伤心我好难过》《我好想哭》《思思念念全是你》《感谢妈妈》《品乡愁》 《爱就是永远》《是我不对》《分手后还是朋友》《一生去守候》《你把爱还给我》《爱的童话》《叹情歌》。扩展资料:演绎经历:2006年步入音乐圈进行歌曲创作。2007年 幕后歌曲枪手。2008年2月 根据自己感受写的歌词《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唱红网络及大街小巷。2008年 相继推出以伤感动人歌词为主的歌曲《我是否也在你心中》《爱的音符》《爱情酒》《分手后还是朋友》等。2009年2月 一手包办《远方的你》词曲。2009年5月 感悟中国流行音乐最前沿南下广州2009年10月先后举办北京国航高安歌友会,浙江温州高安歌友会,江苏镇江高安歌友会,浙江。溪高安歌友会,江苏江阴高安歌友会,江苏台州高安歌友会。。2009年11月 做客《中华好歌网》艺人坊接受独家视频采访。2009年12月主演第一部电影《明星狗仔队》。2009年12月7号隆重推出伤感情歌《思思念念全是你》。
原唱叫名字叫刘清沨。现在是一位梵音歌手忠爱唱佛乐的。刘清沨的代表作《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和《弟子求忏悔》
高安
假打。不是高安唱的好不好,虚伪
真实内幕: 一首《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可以说火遍了09年整个歌坛,无论是电视,还是大街小巷,走到哪里都能听到。但是和别的歌曲不同的是,这首歌火的一塌糊涂,多数人却不知道原唱者是谁,因为市场上出现了众多歌手演唱的版本。 高安版《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 来自山东的歌手高安是这首歌的原唱,《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的曲来自台湾,由徐嘉良创作,2008年2月高安亲自填了词,并录制演唱,上传到UC后很快唱红了网络,市场上盗版层出不穷。但由于高安只是出于兴趣爱好,并没有注重版权保护,也没有正规宣传,所以这首歌很快被其它歌手翻唱,有新闻说高安将通过法律措施维护版权。 办桌二人组版《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 由办桌二人组演唱的版本,是第一个翻唱高安的版本,办桌二人组来自台湾,出道几年一直名气平平,在高安版本唱火之后,办桌二人组立刻翻版,并介入推广。虽然是翻唱的,但在内地歌坛也占据了一席之地。 江智民 周虹版《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 一首歌火了,必然有很多歌手想抢这块肥肉,作为新晋歌手的江智民,领衔周虹也翻唱了这首歌,并且改为男女对唱版的,虽然依然是翻唱的,老百姓听多了独唱版的,对于对唱版的颇感新鲜,在市场也有一定的反响。 以上三个版本都是在市场上影响比较大的,除此之外内地的网络歌手中还有很多翻唱此歌曲的,都想争夺这块肥肉,比如关泽楠的《这一生有你就足够》、陈美惠的《在我心里有个你》等等,但都是将高安版的歌词略做改动,想自立一席门户,还有甚者直接抄袭歌名重新创作的,比如司文的《在心里从此永远有个你》,歌名一样,词曲不同。在网络歌坛越发昌盛的今天,看来一首歌火了,就暴露了很多歌手的音乐素质,这对于原唱歌手来说,危害很大。 笔者在这里想说一句,尊重版权,不打擦边球,这是一个合格音乐人的底线。

6,归有光见村楼记的译文

原文 余外家世居吴淞江南千墩浦上[1]。表兄淀山公[2],自田野登朝[3],宦游二十馀年[4],归始僦居县城[5]。嘉靖三十年[6],定卜于马鞍山之阳、娄水之阴[7]。 忆余少时尝在外家,盖去县三十里,遥望山颓然如积灰[8],而烟云杳霭[9],在有无之间。今公于此山日亲,高楼曲槛,几席户牗常见之。又于屋后构小园,作亭其中,取靖节“悠然见南山”之语以为名[10]。靖节之诗,类非晋、宋雕绘者之所为[11]。而悠然之意,每见于言外,不独一时之所适。而中无留滞[12],见天壤间物[13],何往而不自得?余尝以为悠然者实与道俱[14]。谓靖节不知道,不可也。 公负杰特有为之才,所至官,多著声绩[15],而为妒媢者所不容[16]。然至今朝廷论人才有用者,必推公。公殆未能以忘于世[17],而公之所以自忘者如此。 靖节世远,吾无从而问也。吾将从公问所以悠然者。夫“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18],靖节不得而言之,公乌得而言之哉[19]?公行天下,尝登泰山[20],览邹峄[21],历嵩、少间[22],涉两海[23],入闽、越之隩阻[24],兹山何啻泰山之礨石[25]?顾所以悠然者,特寄于此!庄子云[26]:“旧国旧都[27],望之畅然[28]。虽使丘陵、草木之缗[29],入之者十九[30],犹之畅然[31]。况见见闻闻者也[32]?”予获侍斯亭[33],而僭为之记[34]。 翻译 我外祖父家世代居住在吴淞江南边的千墩浦边上。表兄周淀由考中进士进入仕途,在外做官二十多年,罢官回来后在昆山县城租房居住。嘉靖三十年,在马鞍山的南麓,娄水的两岸定居。 回忆起我小时候曾经住在外祖父家,大概离县城三十里,远远地遥望马鞍山坍塌如一堆堆积的土灰一样,云雾缭绕,似有似无。淀山公越来越喜欢这座山了,在山上建了高大的楼阁,弯曲的栏杆,台几、坐席、门窗随处可见,又在房子的后面建了一座小花园,在园子中建了一座亭子,用陶渊明“悠然见南山”的诗句作为亭子的名字。陶渊明的诗不像晋代、宋代那些刻意修饰文字的人所做的一样,而恬淡自然的意韵,常常体现在言外,不只是一时的适意。而看到天地间的万物,心中无阻塞之处,随遇而安,到了哪里能不悠然自得呢?我曾经认为悠自得的人确实能够和天道成为—体,说陶渊明先生不知道天道,是不行的啊。 淀山公依仗杰出有为的才能,所做官职,多有显著的声名和功绩,因而不被嫉妒他的人容纳。然而到现在,朝廷谈论可以重用的人才,还—定推崇淀山公。大概淀山公没有被世人所忘怀,然而,他自己却忘怀到这种地步。陶渊明先生已经远去了,我无从跟随他来向他请教。我将要跟随淀山公向他请教“悠然”的原因。那“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的诗句,陶渊明没有能够说出其中“悠然”的含义,淀山公哪里能够说出它呢?淀山公游历天下,曾登上泰山;游览邹山,游历嵩山及少室山之间,涉游东海和南海;进入福建和浙江两地深险难行的地域,这马鞍山与泰山的一块大石头有什么不同呢?回想淀山公的悠然自得,只寄托在这座山中吧!庄子说:“自己的祖国和故乡,看到她心里就舒畅,即使丘陵萆木杂芜,掩蔽了十分之九,心里仍然舒畅。何况是亲身见闻到本来面目的呢?”我获得陪同这座悠然亭的主人的荣耀,冒昧地写下了这篇文章。 注释 [1]外家:指外祖父家。吴淞江:又名苏州河,在今江苏省南部、上海市西部,流经昆山。千墩浦:归有光《前山丘翁寿序》:“吴郡太湖之别,为淀山湖,湖水溢出为千墩浦,入于吴淞江。当浦入江之处,地名千墩;环浦而居者,无虑数千家。” [2]表兄淀山公:周大礼别号淀山,系因淀山湖之地而名。归有光的母亲周桂与周大礼的父亲周书同一祖父。 [3]自田野登朝:指周大礼于嘉靖十一年(1532)考中进士而入仕途。 [4]宦游:古人指外出做官。 [5]归:指罢官里居。僦(jiù)居:租房。县城:指昆山县城。 [6]嘉靖三十年:即公元1551年。 [7]定卜:指定居。马鞍山:在今江苏昆山境内,又名玉峰。其形如马鞍,故名马鞍山。阳:山的南面称阳。娄水:即娄江。归有光《见村楼记》:“昆山治城之隍,或云即古娄江。然娄江已湮,以隍为江,未必然也。”阴:水的南面为阴。 [8]颓(tuí)然:坍塌的样子。 [9]杳霭:云雾飘渺的样子。 [10]靖节:即陶渊明(365—427),晋浔阳(今属江西)人,一名潜,字元亮。曾为州祭酒,复为镇军、建威参军,后为彭泽令,因“不为五斗米而折腰”,弃官归隐,以诗酒自娱。他诗风恬淡,状写山川田园之美,朴素自然。有《陶渊明集》,世称靖节先生。《晋书》《宋书》皆有传。悠然见南山:见陶渊明《饮酒二十首》诗之五:“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11]雕绘:指刻意修饰文字。 [12]中无留滞:指心中无阻塞之处,随遇而安。 [13]天壤间物:指天地间的万物。 [14]道:这里指宇宙万物的本原、本体。《韩非子·解老》:“道者,万物之所然者,万理之所稽也。” [15]声绩:指声名与功绩。 [16]妒媢:即妒忌。 [17]殆:大概。未能以忘于世:指没有被世人所忘怀。 [18]“山气”四句:见陶渊明《饮酒二十首》之五。大意是说,归鸟群使人感受到真朴自然的意趣,忘了再加辨析。李善注“欲辨已忘言”云:“言者,所以在意也;得意而忘言。” [19]乌得:哪里能够。 [20]泰山:我国五岳中的东岳,主峰在今山东泰安市北,山上名胜古迹众多。 [21]邹峄:即峄山,又名邹山,在今山东邹城东南。秦始皇曾登此山刻石记功。 [22]嵩:即嵩山,五岳中的中岳,在今河南登封以北。少:指少室山,为嵩山三高峰之一。《名山记》:“嵩山中为峻极峰,东曰太室,西曰少室。”少室山北麓五乳峰下有著名的少林寺。 [23]两海:这里指东海与南海。周大礼曾受“广南之命”,见归有光《封中宪大夫兴化知府周公行状》一文。 [24]闽、越:指今福建与浙江一带。隩(ào)阻:深险难行之地。 [25]兹山:指马鞍山。何啻(chì):何异于。礨(lěi)石:大石。 [26]庄子:即庄周(前369—前286),战国宋蒙人,曾为漆园吏,著《庄子》十馀万言,主张清静无为。《史记》有传。以下引文见《庄子·则阳》。 [27]旧国旧都:指故乡。 [28]畅然:欢快的样子。成玄英疏云:“少失本邦,流离他邑,归望桑梓,畅然欢喜。” [29]草木之缗(mín):草木丛生,芒昧不分之意。 [30]入之者十九:指进入于丘陵草木所掩蔽之中,见十识九。 [31]犹之畅然:意谓出于外而可望见者止十之一,却仍然欢快喜悦。 [32]见见闻闻:看到曾经看过的,听到曾经听过的。指接触到熟悉的事物。 [33]获侍斯亭:获得陪同这座悠然亭的主人的荣耀。此乃谦词。 [34]僭(jiàn):谦词。指超越本分,冒用在上者的职权、各义行事。这里代指周大礼写作此文。

7,无证驾驶身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吗

无证驾驶本身就是违反交规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这个 是需要看看保单内容的
本报邹城6月4日讯 6月4日,邹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时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给付其父母保险赔偿金20000元。 被保险人郑某生前是邹城市某厂职工。2006年5月28日,该厂与邹城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郑某等17名职工为受益人、每人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的意外伤害定额保险合同。工厂作为投保方,提交了被保险人的名单复印件。之后,保险公司将合同送给厂方一份,但没有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形向厂方解释说明。 2006年11月13日,郑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无证驾驶属违法行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的父母认为,既然单位已为儿子办理了保险,就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后来,虽然保险公司受理了申请,但出具了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认为郑某违法驾驶造成死亡,符合保险条款免责规定,不予赔偿。为此,郑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公司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付原告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无证驾驶在保险中是不给予赔付的,属于保险公司的免除责任,不过如果你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时,并没有向你清楚的解释保险的免责条款,那么还是有希望拿到赔偿金的,如果找不到理由的话就只能认栽了,你宽慰点,慢慢想想,或许就可以想出来保险公司没有向你很明了的说明保险责任的事情呢,加油~~
无法一概而论,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下面有一份判决书,你可以自己学习一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阿中民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县支公司,住所地马尔康镇达尔玛街10号(现迁马尔康镇达萨街151号三楼)。负责人龙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光秀(系被保险人的母亲),女,藏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四川省马尔康县人,现住马尔康县沙尔宗乡呷博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清(系被保险人的父亲),男,藏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四川省马尔康县人,现住马尔康县沙尔宗乡呷博村。委托代理人李明生,男,藏族,1964年1月4日出生,四川省马尔康县人,现住马尔康县马尔康镇团结街126号附15号。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光秀、李明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尔康县人民法院(2012)马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学、张艳霞,被上诉人许光秀、李明清委托代理人李明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0年5月12日,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李世海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为期一年(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5月12日止)的《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2月2日17时30分,被保险人李世海驾驶无证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尔宗乡呷博村一组时,与蒋志强驾驶的川U13800号中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马尔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蒋志强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世海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按照保险险种要求赔付16万元保险金,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赔付,造成原告300日的误工,要求承担违约金32000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已明确说明被保险人是无证驾驶,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车)和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赔偿范围,而是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不予赔偿范围,被告方拒付意外保险金是合法有效的。被保险人李世海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解除被保险人李世海的保险合同,合同终止。原审认为,本案是因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人寿保险公司因在举证时限内未向法院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保险人李世海驾驶无证两轮摩托车与蒋志强驾驶的川U13800号中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马尔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蒋志强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保险人李世海不承担事故责任。既然被保险人李世海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被保险人在本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导致人身死亡而不能按照保险合同获得救助,则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但被告方认为此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人寿保险公司免责。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方对免责条款有特别提示、明确说明,只在庭审中辩称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是在翻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定了合同,且被保险人李世海的汇交保险单上无免责条款更无特别提示、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此次事故不予赔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了被保险人李世海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李世海的险情属于汇交保险单险种代码715;保险责任715—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院支持原告方主张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6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主张被告支付3.2万元的违约金,因在庭审中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方主张被告方承担所有诉讼费的诉求,由于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3.2万元的违约金,应当承担其败诉风险,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因此,本案 3.2万元标的额所交纳的诉讼费690元由原告方承担, 16万元标的额交纳的诉讼费3450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许光秀、李明清保险金16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判决驳回原告许光秀、李明清主张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3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诉讼费4140元,由原告承担690元,被告承担3450元。一审判决后,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判决赔付金额有误,因与阿坝州金盾爆破有限公司签订有《特别约定书》,因此本案即使要赔,金额也为8万元,而非16万元。二、本案上诉人应当免责,因被保险人李世海系无证驾驶无行驶证摩托车。二审中,人寿保险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一、保险合同送达书回执、投保交费清单、理赔申请书、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特别约定书、汇交申请书、汇交件承保通知书、“国寿综合意外伤害”“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A款”保险条款及被保险人清单,拟证明双方合同签订情况及有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二、交通事故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拟证明李世海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免责。被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已过举证时限,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寿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在一审开庭前即已产生,但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一审双方未提交《特别约定书》。二、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免责,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三、一审驳回违约赔偿金32000.00元的请求不当。被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马尔康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一份,拟证明上诉人李明清及其代理人李明生为本案而产生的误工情况及工资标准。上诉人认为无法证明该公司与二人的劳动关系,对该份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异议。因被上诉人未提出上诉,故该请求不属二审审理范围;且该证据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人寿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充分说明义务,故其主张适用免责条款的约定,不应支持;被保险人李世海虽系无证驾驶无证两轮摩托车与蒋志强驾驶的川U13800号中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但在此事故中并无责任,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及《特别约定书》,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属新证据,其要求按《特别约定书》约定赔付50%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人寿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文 静 审 判 员 昌 玲 审 判 员 许 志 英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延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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