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遇到串货怎么办,品牌代理遇到串货怎么办

对于第二种情况,就属于比较恶意的串货,也就是俗话说的:见到别人吃肉,他眼红!串货经销商品德不好,信用等级降低,厂家需要在在经销合同中约定各经销商销售区域,一旦串货处罚措施是怎样,对受损经销商补偿措施是怎样?假如该串货经销商和公司对立,要找到可以替代的经销商。

机械类产品遇到串货怎样处理?

首先,我们要把问题的核心抓住,串货本质上是为了什么?有人说为了多卖几台车,为了年终达成目标的返点,为了抢占并扩大地盘?都对,但不全对。其实串货的根本就是为了:多赚钱!当了解到这个问题的本质后,对下文我提出建设性意见就有了方向。先来理一下串货的几种情况:1、经销商为了完成厂家下达的月/年度目标,而将产品以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卖到不属于他的经销区域。

2、某地经销商看到邻近地区卖得好,将产品发往本属于他人经销的区域。3、两相邻地区经销商恶意竞争,而互相串货。4、厂家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有意在同一地区培养两竞争对手的串货。对于第一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也较为好处理。比如厂家给某县经销商签订年销售目标是100台,但到12月时,商家才进货80台,很明显按平均销量来算,他一个月肯定完成不了20台,那么全年的目标他也完成不了,厂家的年终返利他拿不到,其他奖励政策也会大打折扣,这时就会有部分经销商铤而走险,将车辆悄悄的发往邻近的乡镇,这就是典型的销量压力逼出来的串货。

怎么办呢?首先厂商要积极沟通,到底完不成目标是经销商本身不努力还是目标定太高,他的销量增幅是否和当地保持一致或者略好,若回答都是Yes,那么我们就要适当调整目标,或者以其他政策,引导经销商走合规的道路,让他既努力能达成一定目标,拿到返利,亦或是用其他政策弥补,让他在返利上损失的利润通过其他方式挣回来。

对于第二种情况,就属于比较恶意的串货,也就是俗话说的:见到别人吃肉,他眼红!串货经销商品德不好,信用等级降低,厂家需要在在经销合同中约定各经销商销售区域,一旦串货处罚措施是怎样,对受损经销商补偿措施是怎样?假如该串货经销商和公司对立,要找到可以替代的经销商。又或者该串货经销商有苦衷怎么办?比如两者虽然有名义上的区划,但A地消费者离B地经销商更近,消费者更愿意到B这里买东西,那么我们就要从产品端下功夫,将相隔较近的,又容易引起串货的经销商从产品上进行区割,避免价格战导致的品牌受损,利润受损。

对于第三种情况,举例来讲就是A串了B区域几台车,B以同样办法对付A,所谓的以牙还牙式串货,这样的行为是便宜消费者,苦了厂家,苦了商家,最终受损的是这个品牌。所以对于互相串货的两个经销商,厂家一定不能坐视不管,一定要用之前的约法三章各打五十大板,将罚没的款项用于区域市场的保护。同时发警告函给两家经销商,若再次出现此类情况,公司将有怎样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实在不济,对于屡教不改,又犯规在先的经销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也不是不可以的做法。

对于第四种情况,是在三轮车发展初期,因为厂家实力较弱,而有些省份又比较偏远,那么可能该品牌厂家就会在某一地区设立两个代理商,虽然名义上也划分了区域,但终究是“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的境地。对于这类串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短期可以促进竞争,促进销量增加,厂家最开始要宽柔并济,以劝解和感化为主,并重点培养有能力,有实力,讲诚信的经销商,让其逐步做大,并随着厂家实力增加的时候,要深入该市场,做到厂家来对区域进行细分,适当的时候全盘接管该市场。

做农资生意有人恶意窜货,底价诋毁你的产品怎么办?

做农资生意恶意窜货,低价诋毁对方产品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行业规则的行为,最终的结果是害人害已,不值得做。而这两种行业前者是属于同厂家产品,后者属于不同产品,后者更会对自己产生大的危害。 一、关于恶意窜货农资产品的恶意窜货主要来源于同厂家产品,不同经销商之间的行为。经销商不按照给自己划定的销售区域进行销售,而恶意将产品销售到其它经销商的范围内,主要方法是同价,但为争取客户,增加销售量;低价,为扩大销售额,取得厂家返利而来。

这两种方法都会在两个经销商之间产生矛盾,同时为对方销售埋下隐患。比如在客户当中产生该产品可以随意高价,有更低价产品,客户认为该产品有假冒伪劣出现、对经销商产生不信任等各种不利局面。农资产品的窜货在近几年并没有那么严重了,即使有,也并没有之前那么伤害大了。主要是因为现在农资产品品类较多,经销商在自己的销售区域都忙不过来,哪有时间做越界销售的可能。

况且“窜货无罪”的思想之前都被一些厂家默认了,也就是说,农资产品窜货原则上不允许,但只要保证价格统一,厂家也会睁只眼闭只眼的。农资窜货的厂家不管的基本条件是不影响总体销售量,不突破价格限制,没有给对方没造成营销策略的紊乱,只是获取了一部分销量。农资窜货已经形成不了较为巨大的经营损失了,经销商之间也会相互通气,作为区域分界线之间的窜货已经被视为一种正常现象了,而且相邻区域间的经销商在制定价格政策时都会有所通气的。

面恶意的窜货则是厂家所不容的,厂家一定会对窜货者进行经销制裁的,或者取消或者减少其返利,或者扣除其保证金,严重者会取消其经销商资格。作为农资经销商,恶意窜货是一种被人不齿的行为。 二、关于诋毁厂家和产品这个现象的后果比较严重,主要发生在一个厂家的业务人员自觉不自觉地拿自己家的产品与对方产品对比,认为对方产品不如自己家的,或者说厂家的工艺呀、价格呀、包装呀、售后呀等各方面不如自己家的,这种对比宣传都是非常恶劣的行为,轻者会引起对方业务员、经销商对自己的反感,重者会形成吵架、打架事件,后果不可预料。

诋毁别的厂家和产品,说明此业务员或者经销商没有行业素质,而且非常低下,没有职业道德,容易引起各方的反感。之前我曾专门撰文讲诋毁对方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从某一方面讲就是对自家产品的反面宣传,证明自家产品的不如人意。因为我们清楚,之前有句话叫“好酒不怕巷子深”,意思是说好产品是不怕没人知道的,喝了以后会有人评价出其好在哪里的。

农资产品也是一样,都是需要进行不断地试验示范,不断地寻求自家产品的亮点,让农民朋友信服,主动地来购买。而通过说别人的不好,来显示自己的好,这种理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说别人多了,反而让人会对你产生一种不信任感,既损害了对方,也无形中降低了自己的身价。从实际情况看,老百姓对于在宣传过程中,总说别家的不好,无意间会对别家产品产生一种关注,当几个人认为那家产品不至于是那么不好时,对你产品的购买欲望会降低到零。

所以,业务员和经销商恶意诋毁别家产品,对自己其实就是个诋毁,其结果只能是降低自己的销售量。一些业务员认为吃谁家的饭,就做谁家的事。在宣传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规律性演讲,不把自家产品讲得最好,心里就难受。不说别家产品一点不好,这场会就感觉少了点什么。自己不注意,老百姓心里有秆称,我就亲眼见过有业务员说别家产品不好,正好人家经销商在场,冲上来要打人的现象。

为卖点产品不打出手,不是我们想要的吧。 我们可以清楚地认为,恶意窜货和诋毁对方都是在农资销售过程中,业务员或者经销商的素质问题,职业道德问题。怎么办?只能在厂家雇用业务员时,培训业务员、经销商时,对他们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打个比方,有个人挣钱了盖起来了大房子,没挣到钱的人就说人家的钱来路不明,本来这话就没有证据的,可能会引发对方跟你吵、跟你打,也可能会会引起别人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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