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采用什么计税,我公司是以销售白酒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都需要报哪几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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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是以销售白酒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都需要报哪几种税

要看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企业类型增值税是都要上的企业所得税一般的都要上(个人独资企业上个人所得税)以上两种税是最常见的,特殊的还有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具体的要问专管员或找一个会计(财务公司)这是国税的,地税还有城建税等附加税签了三方协议,然后在网上申报(也可在大厅申报)
对于白酒来说,消费税是复合征税,即从量从价都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消费税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0.5元/斤的从量税。

我公司是以销售白酒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都需要报哪几种税

2,计算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当月应纳消费税=4*5000*20%+5000*0.5+2.5*4000*15%+4000*0.5+5*3000*20%+0.5*3000
消费税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比例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是20%,定额税率是1元/公斤(1000元/吨)9月份消费税=1500*20%+50*0.1=300+5=305万元

计算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3, 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100000元的原材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1.17 × 20%+20×2000×0.5÷10000=42.755(万元)品牌使用费应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应作增值税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消费税的方法。(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药酒属于其他酒,采用从价计税的方法。(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酒类产品连续加工再销售的,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

 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100000元的原材

4,请问小酒厂有那些税收总计有多少

一、增值税:按照销售收入的6%征收 应纳税额=[收取的全部收入/(1+6%)]*6% 二、消费税:白酒的消费税采取定额税率加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20%。 1、应纳消费税=[收取的全部收入/(1+6%)]*20% 2、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斤)*0.5元 两项合计就是应缴消费税 以上由国税征收 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基数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合计数。税率:城建税根据企业坐落地税率分7%(城市市区)、5%(县城、建制镇)和1%(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你具体的税率由主管地税制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四、个人所得税,这要根据你的情况由地税定额征收或按照实际情况计算。 以上两项由地税征收

5,粮食白酒的消费税最后那里的数量有时是12或3是什么意思

你要知道原始公式公式:不含税价*20% + 斤数*0.5很多时候,题目都用“吨”的;而且很多时候题目的销售额用“万”元作为单位。第一,要将吨位换算第二,要将万位换算你写的351÷(1+17%)×20%+30× 2 ×0.5=90(万元)第一,肯定是用了万位,所以要换算成万位第二,肯定是用了吨位,所以有个《2》出现。第三,肯定是300吨,因为换算成万位的时候,应该是0.2,但式子中是2,所以300就成了30你看看以下换算:1吨=1000 000 克500克=1斤所以,1吨=1000 000/500 = 2000 斤也所以,后面的数字是个过程:300*2000*0.5/10000 = 300*0.2*0.5 = 30*2*0.5那个10000是换算成万元,跟前面对称至于你说的1和3,估计每瓶1斤,卖出了1瓶或3瓶什么的。总之按原始公式,然后换算吨位和万位就OK了。
消费税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比例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是20%,定额税率是1元/公斤(1000元/吨)9月份消费税=1500*20%+50*0.1=300+5=305万元

6,酒类消费税问题

1、消费税是在“国税”交。2、这种情况,由B交纳消费税,因为酒水是由B生产的;A不用交消费税。不同的酒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和消费税税率,你没说是什么酒,没法计算。A公司做购入处理:借:库存商品[包括包装物和酒水]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出售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消费税属于中央级收入,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消费税肯定是由A公司缴纳,但如果B公司是个体经营者,A公司就需要自行缴纳消费税,如果不是,B公司就要在向A公司交货是代扣税款并代为缴纳。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国家针对不同的酒类有不同的消费税税率。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相应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规定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为15%。此外,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公司的会计分录大致如此,针对具体的的境况应具体分析。
基酒对于酒类行业来说只是半成品,但是税法上对于半成品的投资转让也是视同为销售的!酒类商品是属于税法上规定的消费税的应税项目的,税法上说明,酒是酒精度数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很明显基酒也是属于酒类的范畴的,所以基酒在发生视同为销售行为时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应该归属于其他酒类,消费税税率为10%!

7,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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