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好的出口白酒公司,中国有多少个品牌在世界上有名山西汾酒是出口量最大的酒吗我觉

1,中国有多少个品牌在世界上有名山西汾酒是出口量最大的酒吗我觉

国外知名品牌是赖茅酒。可以赖茅在国内现在已经是不注册商标了、乱套了。出口量最大的不是汾酒而是汾酒厂的竹叶青。号称国际香型、在调酒的时候大多要使用到竹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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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今白酒出口税率

我帮你查了,粮食白酒和白酒的退税率都是15%。
增值税、消费税现行税率分别是17%和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复合计税”),如果是出口的话直接免,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外贸企业享受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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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乌克兰葡萄酒白酒出口中国

如果仅仅是指大陆的这些产品那么最大的出口地就是港澳台地区出口到西方的数量非常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中国白酒在外国除了华人几乎没人买,就像日本的清酒在中国几乎没人买一样中国的葡萄酒品质在国际上是公认的差,国际上几乎找不到买家,出口量只占世界红酒贸易额的千分之一我国虽然是世界啤酒第一生产国,但出口量只占总产量的1%不到,而且主要针对港澳台地区,占世界啤酒贸易的比例也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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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有哪些酒水类外贸出口的B2B商务平台

ECVV是个不错的外贸B2B平台,按效果付费,按询盘付费。分为收费会员和免费会员,至今已经有8年的历史了,挺过了08年的金融危机,业内评价还不错
当然有. 每丁康 medincn*com. 医疗产品外贸出口 b2b网站.医疗器械,医疗耗材,医疗仪器,医疗设备的都可以用. 你可以先申请一个免费会员试试. 效果不错啊. 毕竟是搞医疗产品出口这个专业的.

5,曼谷的超市有中国的白酒吗什么品牌

你好!可能有江口醇,这个酒主要出口东南亚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我前些阵子刚去过曼谷,我不知道你买白酒干嘛用,但是我特别喜欢买白酒作为收藏(就是摆着玩而已) 步入正题,曼谷满大街都是便利超市(日本的7-11超市) 里面除了当地的动物啤酒以外(比如大象牌,虎牌之类的) 其他的就是伏特加了 并没有白酒 曼谷大点的超市就是BIG C 里面也没有中国白酒,只不过比711多了些威士忌而已和日本清酒! 如果要买我觉得还是在香港免税店或者当地的免税店买就行了

6,香港进口货运代理公司都有哪些哪家比较方便快捷

  企邦物流为您提供优质的香港进口物流,香港进口货运,香港进口运输服务。   深圳市企邦物流公司是经深圳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香港进口\香港到内地物流\速递服务的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每天有香港进出口往返车发出,专业经营香港到内地进口往返快件、货物运输、专业报关、香港清关。香港进口货物一般两三个工作日可送达客户手中,保证绝对的安全、快捷、优价。   香港--大陆快件进口包税服务,   1)手续简单→您只需一通电话,或书面传真到我司,通知我司提货就OK,剩下的交由我司操作。   2)安全无忧→所有货物都按正规快件报关,绝对安全放心。   3)费用合理→快件进口货物都按KG计算,(已包运费,清关,手续费)   4)进口业务→大货,柜货一样安排快件,分批或整柜进口,方便快捷。   5)速度特快→当天交货,当天安排操作,正常情况两到三天可以到舱。   我们愿以迅捷、诚信的服务为建立双方长期、友好的业务关系而努力。 香港进口价格平、速度快、风险低、安全高,这是我公司对您永远不变的承诺。   我司专线香港进口,可从香港进口布料,塑胶粒,胶水,奶粉,纸尿裤电子元器件,新旧机器,模具,打印机,复印件,香港参展商品等等。   欢迎各公司来人来电咨询业务,相信我公司将会成为您香港进口的最佳合作伙伴!   香港是个零关税自在贸易区,不存在进口关税的问题。货物到了香港都有3-7天的免仓期,如果大陆的进口手续和进口口岸还没有挑选好,在供应商发货前可以由供应商向空运海运公司申请14天以上的免仓期,在慢慢寻觅合适的进口清关公司。香港是国际型的自由贸易港.除了烟,酒等消费品在进港时要交税外.食品、工业类用品进港是零关税的.因此您不必担心会交高额的税款.如有货物需进口,香港进口关税为零,香港进口关税查询或者需要我司代理进口,可联系我司。   联系下面的用户名即可!   期待您的来电咨询!

7,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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