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茅台镇酒需要哪些手续,自己酿的酒如果要卖到店铺里面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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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酿的酒如果要卖到店铺里面需要什么证件

最少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强制安全认证

自己酿的酒如果要卖到店铺里面需要什么证件

2,卖茅台酒需要什么手续

不需要什么手续,我们都是直接带着购物凭证和未开封的酒去烟酒行,有人回收

卖茅台酒需要什么手续

3,私人卖酒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属于无证经营,是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后者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

私人卖酒需要什么手续

4,零售商 店卖白酒需要和供货商要什么证件或手续

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然后每次进货,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白酒的加盖供货商公章的进货单据,最好是正规的发票,另外,最好可以要求供货商提供每批次的白酒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通常如果要进大商场,商场要保证商品能拿到价格25%~30%的利润。 这算是零售商,然后还有一级、二级分销商的都会有一定的空间利润,望采纳!

5,有没有茅台酒代理合同都要什么条件啊

1、合作咨询:以茅台集团1949纪念系列酒加盟电话、传真、网上留言等方式向茅台集团1949纪念系列酒官网总部咨询合作事项,索取相关资料。2、合作申请:填茅台集团1949纪念系列酒合作申请书,确认相关茅台集团1949纪念系列酒事项。3、实地考察:到总部实地考察茅台集团1949纪念系列酒加盟项目,与茅台集团1949纪念系列酒总部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4、签订合同:双方确认考察结果无误,经友好协商,正式签订合作合同。5、经营确认:根据所选茅台集团1949纪念系列酒代理合作级别,缴纳相关茅台王子酒加盟费用,确认区域经营权。6、技能培训:到茅台集团1949纪念系列酒加盟总部接受技术、管理、运营等全方面培训,并接受考核。7、店面装修:总部协助确认商圈及选址,以及店面装修及布置。8、开业筹备:领取授权书、开业赠品,完善铺货,布置宣传物料,准备开业。9、运营指导:茅台集团1949纪念系列酒总部专业人员长期进行跟踪指导及营销辅佐。
你要想做代理的话茅台的网站上面有详细的流程 我就不复制粘贴了但是要想拿酒的话你可以选择走团购的渠道,详细的可以hi我

6,网上如何卖茅台酒需要授权

如果想要取得茅台酒 直营专卖授权,首先得茅台团体发放授权,再者就是授权是区域性的,然后就是与茅台团体签订合同买下授权。茅台团体根据你买下授权的供酒配额给你供酒。你就可以在授权区域进行茅台酒的销售。
偷偷卖就行了。
现在网上销售东西需要找1个平台或网站。有授权说明你的东西都是真的,销量就会好1些。以后在网上买东西也需要工商的网上经营许可的,这是以后的事情了。
酒类国家实行专卖制度,应当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可以进行酒类的销售,因此,想零售白酒应当获得相应的许可。取得经营酒类销售的许可证后,就能够进行白酒的销售,固然包括销售茅台酒。问题是,如果没有茅台酒的授权,不是茅台酒的专卖店,由于茅台酒比较紧俏,哪里来的货源?茅台酒的授权专卖1般就是用来解决酒的来源问题的,如果你有货源,销售真品,自然没有问题。如果故意销售假茅台酒,除茅台酒公司能够向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外,工商部门有权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授权的。
需要授权的。需要授权的。

7,售卖自酿酒需要哪些手续

除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之外,还要到商务局办理酒类流通登记表,取得营业执照以后,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两份去办理,填写两份酒类流通登记表,加盖公章就可以.首先拿着个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去你开店地所在的辖区工商所,交钱领一份表,根据要求填好;寻找办理酒厂的场地,如果自己有地方的话更好,大大节省了门店租金;不管是租用他人的还是自己的门店,一定要注意准备好门店合同,因为在后期工商局会用到的;其次把所有的这些资料准备好了之后交给工商局,资料全的话大概三天就能领证,花费根据当地收费情况而定。办好营业执照后再去国科办税务登记证,就可以领用发票了;最后进行商标注册,最好与你的企业名称是一个名字: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都可以注册商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这三个是必不可少的要记住。扩展资料 卫生许可证,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店的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8,经营事酒类商品销售需要哪些证件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为《办法》全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自中国商务部网站)
你好!你做你的,会有人告诉你的饿。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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