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安全生产培训资料专区,你好再麻烦你一下培训内容最少的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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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再麻烦你一下培训内容最少的三次

你好,再麻烦你一下,培训内容最少的三次。 你想问什么?“培训内容最少的三次”应该有个前提吧,是新工培训吗?还是其它培训? 如果新工培训,培训必须有以下三项内容:1)企业文化与规章制度;2)安全知识培训费;3)岗位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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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酒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问一问

摘要 亲您好 酒厂的规章制度 酒厂制度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安全 生产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各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要求参 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五、按规定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采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04 酒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亲您好 酒厂的规章制度酒厂制度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五、按规定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亲您好 酒厂的规章制度酒厂制度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五、按规定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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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安全生产所有资料

安全规章的概框,网络上有编辑后是可以直接打印的。 企业安全生产的资料可以再网络上直接搜索或是在安全托管企业的网站去查询就可以整理出来了(管理资源吧就有很多免费的相关资料)。 至于企业内部的设备生产操作或是安全教育规划和制度的制定,这些还是需要企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行业的性质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标准天工网搜索 http://info.tgnet.cn/Shig/就有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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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资料整理内容

安全资料涉及的内容很多,按照我多年整理资料的经验,我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管理资料(企业资料、安全监督手续、现场安全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证件、企业文件(成立项目部的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工伤事故档案、安全生产责任书;二、安全技术资料(各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三、安全教育资料(三级安全教育卡、三级安全教育资料、三级安全教育考核资料、安全培训学习资料);四、安全施工记录(班前活动记录、垂直运输记录、电工巡查记录、漏电保护器试跳记录、垂直运输机械检查记录、塔吊安装、顶升记录、机械设备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回复、复查记录、重大危险源公示记录);五、安全验评资料(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机械的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用电、基坑支护、模板安装、塔吊、物料提升机、脚手架、三宝四口、起重吊装等检查评分评定资料。六、重大机械设备安装资料(包括塔吊、物料提升机等

5,农民工安全培训内容

农民工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安全生产技能是指人安全完成作业所需的技巧和能力,掌握岗位操作基本安全知识,了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了解事故处理原则和急救措施,了解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了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是解决“应会”问题,即使农村劳动力达到“应会”,这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安全技能的教育实施可以通过“案例”模拟教学、“事故演练”、“事故模拟试验”等把课堂前移现场,使农民工身临其境,充当真正的实践者,让农民工在做中学、学中做。由本工种、本岗位最出色的操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农村劳动力个别指导和督促,反复进行实际操作训练,以达到熟练的要求。 2.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这是企业内部普及性教育,是从业人员都必须具有的基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主要内容有:作业现场的危险设备、事故发生的必备条件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发生事故的报告、紧急救护、自救措施等。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指从事某一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工种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是企业内部专业性教育。主要是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所必备的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主要内容有:特种作业;机械设备;电、气、焊安全技术;防火防爆知识;职业危害等安全技术知识。 4.安全生产意识教育。通过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制造一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氛围,潜移默化地影响农民工,使农民工树立“我要安全”、安全第一的思想。常用的方法有举办展览、发放挂图、悬挂安全标志牌等。不限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只要发现违反安全作业的行为,就应及时教育,进行个别指导。通过违章者外观行动的表现形式来追溯其根源,以理服人,使其心服口服,形成安全习惯,从而改变农民工以前的诸多陋习。 5.事故案例教育。通过实际事故案例(最好是身边发生的事例)分析和介绍,让农民工了解事故发生的条件、过程和现实后果,使农民工从案例中吸取教育,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6,高空作业安全培训内容有哪些

高空作业安全培训内容有:1、离地面2米以上,包括2米均属于高空作业。2、高空作业从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或贫血等其他不适合高空作业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3、施工中对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4、高空作业所用的物料工具,均应堆放平稳,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严禁抛掷传递物件。5、雨天或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采取可靠防滑、防寒或防冻的措施,水、冰、霜等及时清除。6、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和悬空高空作业。7、作业人员从规定的通道上下,穿防滑鞋,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8、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如拆模板),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以外。9、拆除的钢模板、脚手杆等随拆随运走,不得堆放高处。高空作业走行用的脚手板,厚度不小于5厘米,且两端用8号铁线绑牢固定,严禁探头板。10、双层作业或靠近交通要道作业设隔离设施。11、进行高空作业根据具体情况,使用符合要求的脚手架、脚手杆、吊架、梯子、跳板、安全带,临空处应设置栏杆及安全网。12、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穿防滑鞋。13、脚手架牢固、稳定、应经常清除杂物,冬季应及时清除冰雪,在过道上应有防护设施。14、严禁操作人员以绳索、起重机作为梯子上下,不应在未固定脚手架上工作。15、夜间高空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16、当梯子在2米以上,举放时应采用安全梯,斜放时,应采用踏步梯加设扶手。17、高处作业配带工具袋,小型材料装入袋内。18、悬挂的梯子应挂在牢固处。19、安全带应拴在操作人员垂直上方牢固处。20、安全网使用前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21、高空作业有高压电线应先拆除或采取防护措施。高空作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高空作业安全注意事项,高空作业安全技能,高空作业急救等;(1)高空作业工人须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2)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防滑鞋,挂好挂钩,并有安全防护栏和安全网等防护设施;(3)在高空作业条件较差时,避免单人单独操作;(4)高空作业时,对施工工具和材料要有保护措施,避免掉落,严禁向下方丢弃废物(5)在搭设电动吊篮时,要统一指挥、协调作业,严禁使用材质、规格和缺陷不符合要求的配件;(6)拆除脚手架时,要按搭设时相反的顺序拆除;(7)严禁操作人员以绳索及起重机作为梯子上下,严禁在未固定的脚手架上工作;(8)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配足照明设备,有塌陷、空洞地区要设有明显的标志;(9)高空作业附近有高压线时,应先拆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7,跪求酒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http://www.lfajj.lf.gov.cn/sxzd/News_View.asp?NewsID=10303&page=1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五、按规定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论证或评价。项目投产前,依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并按制度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如期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要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九、企业内具有重大危险源时,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的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合理使用。 十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四、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十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 一、岗位安全职责 (一)、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颁发本公司统一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时解决重大隐患。 (5)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对其他重要的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制订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6)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技术设备科长安全职责 (1)对全厂的设备、建(构)筑物的良好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其中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 (3)保证防尘防毒等设备和设施与其他设备和设施同等对待,加强管理与维修。 (4)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5)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6)负责组织制定本厂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7)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8)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9)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10)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11)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四)、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7)负责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财务科长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厂内安全奖惩款项各项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职工劳动安全竞赛活动,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3)参与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治理情况。 (4)参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和职业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协同厂领导做好善后工作。 (5)监督检查本厂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七)、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本厂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指示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计、布、检、定、评) (2)组织制定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职工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车间班组安全日活动,及时采纳工人提出的正确意见。 (4)组织全车间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处于完好状态。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教育员工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八)、库管员安全职责 (1)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物资安全保障制度。 (2)贯彻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细则》。 (3)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的工作。 (4)负责对岗位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负责指导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 (5)储存、发放物资要符合物资安全管理要求。 (6)负责本岗位的隐患处理和汇报工作。 (7)及时发现生产环境和设施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向技术设备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及时解决。 (九)、供销科长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严格把握采购产品符合企业的安全卫生的要求。 (2)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材料的质量问题负责,质量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3)认真执行健康、安全与环保的法规、标准,把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中。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治理。 (5)负责本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十)、质检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把维护健康、保证食品生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为生产提供良好的保障。 (2)及时发现生产环境和设施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职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十一)、会计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2)执行国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事故隐患整改费用到位。 (3)审查单位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单位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十二)、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厂、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组织参加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负责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加以处理,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5)搞好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6)搞好“安全月”、“消防日”活动和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7)发动群众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十三)、安全员安全职责 (1)安全员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排好本厂的日常安全活动,组织事故预案演练。 (6)参加厂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方案的审查。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 (10)参加厂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页 不要完全相信,只可借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在编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留有后路。

8,生产安全培训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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