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白酒货源怎么处理,白酒如何解决库存

1,白酒如何解决库存

现在热天喝的人实在少,最好降价吧,白酒可以存放,还好,不是很要紧。。

白酒如何解决库存

2,个人网店如何用淘宝助理上架酒类商品 跪谢

导入cvs文件就可以了
不需要,看你那里货源

个人网店如何用淘宝助理上架酒类商品 跪谢

3,我是做酒批发的现在不做了怎么把酒处理掉

可以低价促销或是送人,自己留点都可以的!
请客喝酒??
在热闹的街市竖起大招牌——“陈酒处理,先尝后买”!差不多的酒都能处理掉。
低价处理给同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问问酒吧或者烟酒专卖店需不需要,可以把货买给他们

我是做酒批发的现在不做了怎么把酒处理掉

4,酒水怎样进货

你要是做酒水生意的话要注意的就多了,因为这个需要资金大,而且容易受骗,如果找不对货源,差价不是一般的大,第一首先要看你的所在地那种酒水比较畅销,了解市场的需求量,其次是要看你有多大的能力,就是说你又多少资金,这个要掌握好,要留一定的流动资金,如果是高档酒的话,你不用进太多,有点样品酒行,主要还是看你自己会不会找厂家和操作市场,这个不是一句俩句话能说清楚的,而且你问的比较笼统,不好说,你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在找我,把问题细致下,逐个解决,我是做副食批发销售的!!!
在网上查一下当地酒水经销商的联系方式 得到报价单 逐一比较价钱 得到最实惠的酒水公司进货渠道
得看你是需要高档的还是中低档的了,是卖还是自己喝,现在到处都是送货的,问问他们就可以了,再者就是到ktv去问问他们经理“找熟人”。他们中低高档全进,都是别人送货上门的,还有就是到批发市场转转了,祝你好运吧!!!

5,新手怎样做好白酒代理我打算在镇上开个门店专门卖酒

在开店之前请先到当地市场考察一下市场咯!每个地方的市场潜力都是不一样的。做酿酒业最好的销路一般都是当地一些卖散装酒的小百货店、小饭馆、酒楼等…只有你的酒好喝,一般很多人都会来买你的酒。做代理的先考虑选择白酒的品牌,选择品牌就是如同量体裁衣,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没有做过白酒代理,也没有销售网络的话,可以选择一些正在发展中的品牌无疑是最佳之选。
代理散白酒首先会考虑酒质与价格,要一定选择有名气的产地,因为产地可以一直提供同等质量的货源。价格上不会有转手几次的差价,直接跟厂家合作。邛崃白酒小镇是中国最大的原酒生产基地,年产30万吨优质浓香型白酒。市面上80%的品牌酒都是从白酒小镇购买原酒作为基酒的。散白酒代理白酒小镇都是来实地考察,跟厂家直接议价,没有门槛费。
白酒代理指白酒生产厂家给予商家一定的权利,帮助其售卖自己的产品、解决库存问题以及品牌影响力,专业为酒商提供酒水招商,白酒招商,等全方位360度酒水招商代理。白酒代理是一个暴力的行业,当然也不是谁都能够做的好,每个白酒代理商都有其自己的销售法则,那我给大家说这个法则就是经过多少成功白酒代理商总结出来的十四招。
白酒代理指白酒生产厂家给予商家一定的权利,帮助其售卖自己的产品、解决库存问题以及品牌影响力,专业为酒商提供酒水招商,白酒招商,等全方位360度酒水招商代理。白酒代理是一个暴力的行业,当然也不是谁都能够做的好,每个白酒代理商都有其自己的销售法则,那我给大家说这个法则就是经过多少成功白酒代理商总结出来的十四招。1、渠道进货奖励2、整合营销捆绑促销。3、陈列奖 (生动化陈列)4、喝酒送礼品(针对消费者)5、免费品尝6、餐饮店促销7、盒盖奖、销售竞赛8、折价或买赠9、 文化促销10、企业旅游促销11、政府部门公关12、人海战术13、 vip会员制营销14、做好团队的建设 白酒代理并非一件简单的事,只有下定决心持之以恒选择好品牌才能成为一位成功的白酒代理商。

6,开烟酒茶店货源怎么解决

可以,利润很高,开这样的店首先要货真价实,其次还要有关系,这样才会占的稳
关于开烟酒店的证书,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开展烟草零售或批发业务必须要到当地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证。如果没有烟草专卖证,就属于无证经营,注册时工商局也不会在你的营业范围里面写上这一项的。酒也需要办理专卖证件才能开展零售或批发业务。 关于进货渠道,烟草基本上就是从当地的烟草专卖局进货。烟酒店如何进货?烟草一般在不同地区都有专卖标识。不要轻易从其他渠道拿烟,不是真假烟的问题,只要被查到真烟也要罚款。 至于酒,不知道你要开的店规模有多大,小店和结合周围居民的消费层次还进一些畅销的货,不需要进很多,酒公司的业务员会给你送货,很多酒也可以先卖了再结账。如果你想开大店,不光是要有资金实力还需要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大店可不是靠零售就能养活的。另外,要实现旺销赢利,零售客户不仅要备足卷烟,还需要一套科学的库存管理方法,做到合理安排卷烟库存。那么,卷烟经营应该如何合理安排库存呢? 一、烟酒店创业备货把握好“度” 库存管理马虎不得,尤其是中小经营户,资金不多,合理安排库存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只有做好了卷烟库存管理工作,才能避免卷烟积压,才能使资金得以顺利周转,不影响其他商品的进货。在春节期间卷烟库存安排方面,我认为一定要把握一个“度”,要保证卷烟既不脱销,也不至于积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才能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二、烟酒店创业备货安排卷烟库存要理性 很多适合,节日期间的卷烟需求量相对较大,许多零售客户便盲目订货。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节后卷烟的库存积压。一些原本卖得不错的卷烟,在节后反而卖不动了。因此零售客户在春节期间安排卷烟库存时,不能看到某一品牌的卷烟一时卖得好,就多订货。在备货时,要适当节制一些,理性一些。同时,还要科学预测市场的实际需求量,把眼光放得长远一些,这样就不会给节后的卷烟经营带来压力了。 三、烟酒店创业备货适当增加库存卷烟品种 有些卷烟零售客户进货比较盲目,卷烟库存安排得很不合理。同时,由于生意繁忙,他们很少对卷烟库存进行盘点。这样往往会致使某些卷烟被重复订购,而某些卷烟被错订漏订。要做好春节期间卷烟库存的安排工作,零售客户一定要先了解烟草公司的货源供应状况,然后再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货。 如果自己需要的某种卷烟货源供应充足,零售客户可适当多进些作为库存。但是,进货时我们不能只盯着某一种或几种紧俏卷烟不放,还应适当订一些其他品牌的卷烟。同档次的卷烟品种丰富些,可以使卷烟库存结构更加合理,对经营有好处。 四、烟酒店创业备货保持库存动态平衡 在安排卷烟库存时,应力争保持卷烟库存的动态平衡。哪种卷烟卖了一部分,就相应地补上。此外,还应注意控制进货的节奏。节前一段时间加紧备货,节后放慢进货节奏,适当减少订货量。

7,如果我要把外省的酒拿到本省来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你先去工商局注册一下,然后打电话给那种酒的厂家,说你要加盟他们的销售以保障货源。
不需要什么手续吧~当然前提是你在本省有卖酒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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