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新标准什么时候实行,白酒新规什么时候开始

1,白酒新规什么时候开始

2021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白酒工业术语》《饮料酒术语和分类》两项国家标准,被视为白酒“新国标”,并将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6月1日起,中国白酒“新国标”正式实施新标准明确了“白酒”的定义,即“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麸曲、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同时,修改了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酱香型白酒等定义,增加了兼香型白酒、董香型白酒、馥郁香型白酒以及调香白酒等定义。其中,新增的调香白酒定义为:“以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也就是说,新国标将调香白酒从白酒分类中剔除,明确其属于配制酒。主要注意点有:1、必须以粮谷为主要原料这其中关键的一点是明确了白酒必须以“粮谷”为主要原料。同时,对“粮谷”的定义也有解释,指谷物和豆类的原粮和成品粮,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大麦、青稞等。除了主要原料必须是粮谷,“新国标”还要求,即便生产工艺中需要添加部分食用酒精,也必须使用粮谷酿造的酒精。以前也有企业采用粮谷酿造的酒作为基酒,却用薯类生产的食用酒精进行勾兑,从而降低成本。根据“新国标”,这样生产的酒将不再算是白酒。2、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在过去,为保证白酒的香气和口感,企业可以通过添加食品添加剂进行修饰。“新国标”明确,白酒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将所有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调香白酒归属为配制酒,与白酒类别明显区分开来。3、白酒标签的变化6月1日后,生产的白酒商品标签也将有变化。在“新国标”实施后生产上市的白酒,只要瓶身或者包装上标明了白酒二字,就是粮谷酿造、无添加的白酒。配料表上明确标有“食用香料”的,按照新标准,将被划为“调香白酒”,不得再称为白酒。

白酒新规什么时候开始

2,2022年6月实施的白酒新国标

2022年6月1日,GB/T 15109-2021《白酒工业术语》及GB/T 17204-2021《饮料酒术语和分类》两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在新修订的两项国标中,规定了白酒和饮料酒相关术语和定义,明确了饮料酒分类原则,更加通俗易懂,便于消费者在选购时了解各类酒产品的特点,将助推酒产品技术和工艺的进步与创新、规范酒产品市场健康发展。关于白酒定义,新国标中表明,“白酒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麸曲、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这其中关键的一点是明确了白酒必须以“粮谷”为主要原料。对“粮谷”的定义,《白酒工业术语》也有解释,指谷物和豆类的原粮和成品粮,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大麦、青稞等,同时明确了粮谷的定义中不包括薯类。关于调香酒定义,《白酒工业术语》中显示,调香酒是以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新国标中将调香型白酒从“白酒”中剥离出来,归入配制酒,将其与传统固态法白酒进行区别,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以后的白酒选购中更好地辨别。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均明确规定“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即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要求更加严格,这能够很好地避免“鱼目混珠”。在新国标中,修改了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凤香型白酒、豉香型白酒、芝麻香型白酒、特香型白酒、浓酱兼香型白酒、老白干香型、酱香型白酒等的术语定义;增加了兼香型白酒、董香型白酒、馥郁香型白酒、糖化发酵剂、发酵容器、固态发酵、固态蒸馏、特殊工艺等术语的定义。新国标中各香型白酒定义的清晰界定,既方便消费者在选购时了解各类酒产品的特点,也将会助推酒产品技术和工艺的进步与创新,规范酒产品市场健康发展。GB/T 17204-2008《饮料酒分类》中对饮料酒分为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三类,而新的国家标准《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在原标准基础上,对标准框架进行了调整,将露酒从配制酒中独立出来单独列为一类,这一举措将有利于露酒行业的发展。另外,勾兑调味是白酒酿造生产必须的工艺,但由于社会逐步将“勾兑”一词异化,进而造成消费者对白酒勾兑的不接受不理解,修订标准中,将旧标准各个定义中“勾兑”二字统一改成“勾调”,更符合当下为白酒正名的需要。

2022年6月实施的白酒新国标

3,白酒新规什么时候开始

2022年6月1日,白酒新标准将实施。实施主要内容:1、调香类白酒以后不属于白酒,只能称之为调制酒。2、调香类白酒不可以用非谷类的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新国标前后勾兑酒的区别:所谓的勾兑酒,就是白酒专业术语上的液态法白酒和固态法白酒,一起来看一下新规前后勾兑酒的标准吧。目前勾兑酒所用的食用酒精和香精多是以淀粉、糖类(像红薯、豆粕、甘蔗渣等)为主原料调和而成的,倘若2022年6月1号之后某兰山等白酒还采用这类的原料作为食用酒精和香料勾调就不能称之为白酒,只得称为酒料,即配制酒。拓展资料:【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_(财税字[2001]第084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其中,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500克)0.50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_25%,薯类白酒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_,规定从_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_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与修订前相比,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2012年7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进行了解释: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生产许可证制度】2005年9月1日起,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2006 年度,国家颁布了《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该细则规定: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目录。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8月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并在《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中规定,将规模以上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2005年2月,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同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布实施《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推行“纯粮固态白酒标志”。【酒类流通管理政策】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起施行。该管理办法规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在内的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填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在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实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针对2012年底曝光的白酒塑化剂事件,以及屡禁不止的以假酒、劣质酒冒充高档白酒的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11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要严格落实白酒生产企业责任主体,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强调了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监管、产成品出厂检测、白酒标签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并着重强调了对塑化剂污染物的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通知》还要求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和抽查的手段,督促企业满足生产许可条件,强调了对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要求,明确了要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退出机制。

白酒新规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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