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食品安全案例(酒类食品安全案例)

酒类食品安全案例


一.白酒原料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哪些

1.白酒原料:粮食粮食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1,霉变问题2,农药残留3,贮存过程防潮防鼠防虫防火等等问题。

二.白酒加啤酒死人案例

1.案例一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岚山区某村30岁的王刚与两位好友李天、田伟(均系化名)一起在李天处聚餐。

2.王刚与李天喝了些白酒,田伟因有事未喝酒先行离开。饮酒后王刚驾驶摩托车离开。时隔几小时后,王刚驾驶摩托车与桥墩相撞,发生单方事故,致王刚重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3.事后,受害人王刚家属将一起聚餐的李天、田伟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0万余元。“我在该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王刚主动要求到我这里喝酒,我总不能不让他来吧?

4.我只是尽地主之谊陪他喝了点酒,但并未进行劝酒,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时,李天辩称。田伟则辩称自己并未喝酒,并因有事先于王刚离开,自己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5.近日,岚山区法院判决李天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元,驳回原告对田伟的诉讼请求。审理酒友未尽到提醒义务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要有善意的提醒、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6.30岁的王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往他处,未对自身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

7.而李天在与王刚饮酒结束后,明知王刚饮酒,亦放任其驾车自行离开,且并未告知王刚家人有关王刚的相关情况,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被告田伟先于王刚离开聚餐处,对王刚酒后行为不具有合理预见,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9.案例二20多岁的女子小娟受邀到大兴某娱乐城陪4男子喝酒唱歌,5人喝了30多瓶啤酒离开后,又到了一家拉面馆吃饭,期间小娟与一人再次拼酒,喝下半斤白酒。

10.几个小时后小娟死亡,经鉴定为乙醇中毒死亡。小娟亲属为此起诉娱乐城及领班、一同喝酒的4名男子,索赔80万余元。

11.大兴法院认为除一名未喝酒男子无责外,其余5被告均有过错,一审判决赔偿原告60万余元。判决后娱乐城不服上诉。

12.事发女儿娱乐城陪酒 饮酒过度身亡小娟亲属诉称,2013年11月10日晚上10时左右,小娟接到娱乐城领班阿丽的电话,催促她到娱乐城招待客人。

13.小娟推辞不过,到娱乐城后,阿丽让小娟陪李某4人一起喝酒到深夜。醉酒后小娟因难受不断挣扎,但李某等4人没有施救,安排小娟住进阿丽租住的房间,阿丽也没采取任何措施,致次日早晨,小娟因饮酒过度死亡。

14.他们认为,娱乐城为增加收入,让小姐陪客喝酒来促销,对小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阿丽作为领班,配合公司为招待客人劝小娟陪酒,事后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对小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5.李某等4人让小娟陪酒,在小娟醉酒后没有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对小娟的死亡亦负有责任。审理娱乐城:死者不是单位员工在开庭时,被告娱乐城称小娟不是该单位员工,且事发地并非娱乐城,因此不同意赔偿。

16.娱乐城出示了公安机关的一份笔录证实,小娟于事发当晚11点多来娱乐城后,与李某等4人一起喝了30多瓶小瓶啤酒。

17.晚12点多,5人离开娱乐城后又再次到拉面馆饮酒。娱乐城认为,小娟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以及酒量应该知晓,与他人饮酒造成死亡,小娟本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8.李某等4人与小娟拼酒造成其死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娱乐城表示,阿丽确实是娱乐城的领班,负责招呼客人。

19.小娟来陪酒并非阿丽打电话叫来的,根据公安局口供,可以看出其是被李某打电话叫来的。领班:一起喝酒者应该担责43岁的阿丽是娱乐城的领班,住在该单位宿舍。

20.阿丽称,小娟醉酒死亡与自己无关。阿丽说,小娟不是娱乐城员工,当晚她在娱乐城喝酒后又到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小娟在她住处留宿时,她对小娟已经进行了照顾。

21.小娟死亡是与其一起喝酒的4个人的责任。酒客:已付费 没过错不该赔当晚跟小娟一起喝酒的是35岁的雷某、36岁的李某、31岁的林某和29岁的墨某。

22.庭审时墨某没有出庭。在法庭上,李某和林某均称,根据阿丽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小娟是娱乐城的员工。当晚他们在娱乐城消费,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而且当晚并没有喝白酒,小娟是在阿丽的住处死的,因此两人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

23.雷某称,小娟是娱乐城的员工,他在娱乐城消费已经支付相应的费用。离开娱乐城来到拉面馆后,吃了一碗拉面就离开了,未与小娟拼酒,因此对小娟的死亡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24.喝完啤酒拼白酒说不出住处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晚,小娟被李某邀请到娱乐城,在领班阿丽允许后进行有偿陪侍(有偿陪侍指陪客人喝酒和唱歌)。

25.当晚,小娟与李某等人喝了小瓶啤酒30余瓶。零时许,小娟和李某等4人离开娱乐城来到某拉面馆进餐。在此期间,小娟与墨某拼酒,各自喝了半斤左右白酒。

26.2013年11月11日1时左右,5人从拉面馆离开后,小娟与李某乘坐林某驾驶的汽车返回。途中,因小娟醉酒不能准确说明自己的住址,李某给阿丽打电话,将小娟送到阿丽的住处后驾车离开。

27.此时,小娟已经神志不清,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阿丽遂在客厅地板铺上被子,将小娟拖拽到地板的被子上休息。早晨9点左右,阿丽起床后发现小娟趴在地下,身体已经僵硬,遂打110报警。

28.经大兴公安分局鉴定,小娟为乙醇中毒死亡。判决允许有偿陪侍 娱乐城应担责大兴法院认为,阿丽系领班,其为单位经营,允许小娟到娱乐城有偿陪侍,应属职务行为,对此,被告娱乐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9.小娟过量饮用啤酒与小娟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娱乐城对小娟死亡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娟醉酒后在阿丽处留宿期间,已经出现神志不清、酒精中毒的症状,阿娟未能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进行救助,与小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0.墨某在拉面馆与小娟拼酒,造成小娟大量饮用白酒,与小娟中毒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邀请小娟到娱乐城陪其唱歌饮酒,在小娟过量饮酒时,未能及时进行制止,在小娟出现酒精中毒的症状时,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小娟进行救助,与小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对小娟的死亡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31.雷某与小娟一起唱歌饮酒,与小娟酒精中毒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认为死者小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其对因饮酒过度导致乙醇中毒死亡的后果应承担30%的责任。

32.林某系李某的司机,并未参加与小娟的饮酒,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大兴法院一审判决5被告按照比例赔偿小娟亲属60万余元,其中娱乐城赔偿17万余元,阿丽赔偿8万余元,墨某赔偿17万余元,李某赔偿13万余元,雷某赔偿4万余元。

三.白酒食品安全管理文本怎么写?

制订一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总则、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质量分析会议制度、质量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销台帐溯源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和定期备案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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