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酒水批发,进口红酒哪里有正规批发市场

1,进口红酒哪里有正规批发市场

如果是进口红酒的话推荐红码头葡萄酒商场,被朝阳工商联授予模范酒类市场,保证原装原瓶进口红酒~

进口红酒哪里有正规批发市场

2,过年了去哪里批发酒

卖烟酒的店
宁波黑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支塘最便宜了,比这里的批发部还要便宜,这里批发部也都是那里拿货的
从化批发酒的地方有很多,性价比较高的就不多,我经常去的好酒行是从化宏鑫商行,价格公道,诚信经营,酒香不怕巷子深,地址就在城郊街旺城西居委会旁。即旺城市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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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红酒进口商关于用不用在国内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为题

如果你们公司确定是销售红酒(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而不是给其他红酒的经销商做代理进口的话,还是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办理增项。现在是因为没人查你,所以没事,但假如有天真有什么部门查你了,就坏事了,因为这确实没有严格遵守法律办事。其实办理那两个许可证还有营业执照的增项挺简单的,没有那么复杂,就按规定一步步来,时间上也是很快的。手续全了才能确保万无一失。否则难保今后哪天就出问题了,被罚款或者入了黑名单就不好了。
你所说的3点按照正常情况来说都行不通,你想销售酒类那就必须要有酒类销售许可证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让你们做批发呢?针对不同商品就有不同的营业执照,这两个证是指针对有经营资格的发货上而定,有了这两个证发货上当然可以销售其产品了,因为他们有资质!(就好比,你直接跟卖酒的说,唉,兄弟,我有8吨货要进口,你帮我运输吧!)你决的这个可能吗?答(3):就如答(1)一样,收运费+关税+杂项,,,没必要再说清楚了吧?

红酒进口商关于用不用在国内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为题

4,红酒进口需要做什么准备

一、进口红酒/葡萄酒检验检疫需要的资料:1、国外产地证 2、产品标签样张 3、标签内容中文翻译4、国外出口商提供的出口检验检疫文件,其他文件为合同、箱单、通关单、海洋运单。产品检测合格之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证书,估计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拥有这个证书后才可以进入国内市场。食品类的货物全部都是法检,所以都是先报检后报关,不同于非法检类物品,可以先报关后报检。二、进口红酒/葡萄酒报关需要的资料:国外产地证、卫生证书、其他文件为合同、箱单、报关单、提单、进口通关单及其它需要的文件。三、红酒进口代理报检流程:预录入(电子申报)-----收到回执后报检员去现场陪同检验检疫人员进行检验,进行必要解释-----后面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现场检验合格则---采样-----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拟证(不合格的,可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则直接被退回)----证稿审核---检务复审---出具卫生证书---客户提货进入国内市场销售。2.现场检验不合格---能返工整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返工整理后再申请检验;不能返工整理得----出具不合格证书=被退回。四、办理“中文标签(标识)”的商检备案进口葡萄酒红酒代理经营企业应当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准备下列申报文件:1.备案表格;2.葡萄酒英文标签样张及相对应的中文翻译件;3.印制好的中文标签;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5.国外检疫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产地证》;6.生产厂商《葡萄酒生产工艺流程》及《成份鉴定分析表》正本
办理进出口权,去海关办办酒类批发流通许可证,当地的酒类管理办公室进口前的企业备案国外发货剩下的就是报关,请看私信,代理安排
国外需要提供原产地证和卫生证,国内进口商需要有酒牌,进出口权,如果没有可以用我司,我专业做红酒进口清关手续

5,请教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食品酒类资质问题

  1、作为进口代理,是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这两个证需要收货人自己办理,你作为进出口公司的人员,只是进口货物经营单位(如果采用客户进出口权就是相当于递单报关而已),而非收货人,收货人做备案的前提资质就是就需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   2、如果你办理好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常海关备案是需要你经营范围有酒类经营的,可以直接去工商局加个范围,很简单的!   下面告诉你申请流通许可证的要求和流程: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要求   一、 经营场所具备:   1、与工商所核准的字号名称一致的招牌;   2、墙面整洁无污渍;   3、具有防腐、防尘、防蝇等相适应的干净整洁的经营场所(如水磨石及地板砖地面);   4、有专门的食品货架(台、板、盒等),食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   5、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及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如洗手池、垃圾收容容器);   6、食品经营、贮存场所周边10米内不能有农药(含化肥)门市、垃圾堆放场所、开放式粪池;销售散装食品的30米内不能有农药(含化肥)门市、垃圾堆放场所、开放式粪池。   二、 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字号名称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健康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如健康证、健康资质证明);   4、房产证明材料(房产证和租房协议);   5、三个制度(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经营经货查验台帐制度食品经营责任管理制度);   6、经营设备的工具清单(如货柜几个、货架几组、冰柜几个);   7、经营场所空间布局图;   8、照片三张(店招牌照片1张,三个制度贴于墙上的照片1张,店内摆放食品的照片1张)。   需要进口,可随时联系东莞天浩诚进口高级物流师张先生,点击用户名即可找到联系方式,欢迎咨询!

6,南宁申请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办理中国国内进口酒经营牌照: 中国企业要从事进口葡萄酒业务除了一般经营性企业所必需淂工商、税务等手续外,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还应包括酒类经营资格,即具备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如要自营进口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到当地商务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要的手续。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提交财会报表,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租 用合同)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提交公司规章制度等)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提交2个以上品酒师资格证)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提交卫生经营许可证)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详细的上这里看看: http://www.eastbridgechina.com/Cn/Show.asp?id=73 各地区可能管理上有些差异,建议再咨询下南宁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中国,红酒、葡萄酒等进口酒的进口程序和市场管理规定较为复杂, 一般建议最好委托在中国的已有进口酒类经营资格和已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办或合作。 也可在广州找专业进口酒的代理代进口后转发南宁销售,可省去很多麻烦.

7,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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