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宏达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的官网怎么变了老总刘苍龙为什么辞职了

1,四川宏达集团的官网怎么变了老总刘苍龙为什么辞职了

什么辞职嘛,人家退出来是想把儿子扶上去。没有上路人家会不会脱手嘛!宏达还不是他说了算。

四川宏达集团的官网怎么变了老总刘苍龙为什么辞职了

2,集团网是怎么一回事

是个吉林省扶余县的倒霉企业
就是很多很多的集团围了一个网

集团网是怎么一回事

3,药品名称阿林新

阿莫西林分散片(阿林新) 生产商: 香港幸福医药有限公司 规 格: 12片*240盒/件 经销商: 湛江市宏达药业有限公司
阿莫西林分散片,用于胃病时与胃药联用,主要是消炎,抗生素、抗菌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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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学

宏达电子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了甲.乙两种贷款,共计68万元,每年付利息8.42万元,甲种贷款每年的利率是12%,乙种贷款每年的利率是13%,求这两种贷款的数额各是多少? 甲种贷款:(68×13%-8.42)÷(13%-12%)=42(万) 乙种贷款:68-42=26(万)

5,刘某单独投资5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B. 刘某单独投资5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私人企业。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就他一个老板。没有其他股东。
你好!答案是50万,不明白怎么算的问题补充: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各出资A.37.5万元 B.50万元 C.60万元 D.90万元 B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HTC 手机

HTC,即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igh Technology Computer Corporation),也简称宏达或宏达电,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主要产品为智能手机,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台湾省桃园县。HTC公司于1997年由董事长王雪红,董事暨宏达基金会董事长卓火土,与总经理兼执行长周永明所创立。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已经发展出强大的研发能力、开创了许多全新的设计和产品的创新,并为全球电信产业的业者和经销商推出技术领先的PDA及智能手机产品。

7,求两个经济法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例综述在线等谢谢

有以下行为的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机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深圳市润天 XX 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 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润天 XX 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 10 月 10 日,润天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 统 V1.0"取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 11 月 5 日,润天公司委 托他人开发 XJ500 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 年 4 月间,时为沈阳市辽宁 XX 广告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被告人李 X 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 X 后,即提议被告人徐 X 携带润天公司的 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前往其公司工作,并初步商议徐 X 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 30 万或者公司 20%的股份。之后,被告人徐 X 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润天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并 说服被...一、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深圳市润天 XX 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 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润天 XX 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 10 月 10 日,润天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 统 V1.0"取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 11 月 5 日,润天公司委 托他人开发 XJ500 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 年 4 月间,时为沈阳市辽宁 XX 广告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被告人李 X 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 X 后,即提议被告人徐 X 携带润天公司的 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前往其公司工作,并初步商议徐 X 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 30 万或者公司 20%的股份。之后,被告人徐 X 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润天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并 说服被告人龚 X 前往沈阳为李 X 的公司生产喷绘机。徐 X、龚 X 未办理辞职手续即乘飞机 前往被告人李 X 筹备的沈阳市 XX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展公司),由徐 X 将内含润天公 司喷绘机的相关技术资料的硬盘交给李 X。之后,被告人龚 X 开始在发展公司工作。同年 8 月,发展公司生产出"赛特"3200 数码彩色喷绘机。 经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鉴定, 润天公司、 发展公司两家公司产品涉及光盘所载的软件 技术内容相同,具体为核心算法参数文件完全一样;控制打印头板动态连接库相似,而来源 完全一样;核心技术的源代码相似,且来源于相同的初始源代码。润天公司在深圳市信息化 办公室登记的喷绘机系统软件和发展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 说明"彩神"源代码是润天公司的 技术秘密,发展公司生产"赛特"5200 数码彩色喷绘机使用了"彩神"源代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润天公司经过立项、组织人员开发了"彩神"数码喷绘机" 彩神"源代码的生产专有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 术信息通过生产、销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润天公司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与 公司人员签定了保密协议,因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盗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 生产活动,给润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明光有期徒刑 1 年零 3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被告人徐小清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被告人龚岷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二、2002 年 10 月 11 日,苏光明(化名)入职宏达公司(简称)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 同》 ,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甲方(宏达公司)安排乙方(苏光 明)在其下属的员村公司工作,月工资 800 元,另加所在部门按公司规定计浮动工资。其中 第九条约定乙方承担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 密; 不得在聘用期间个人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 因聘用合 同期满、辞职、辞退或擅自离职等原因离开公司的,3 年内不能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 营同类业务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内任职; 不能自己生产、 经营与公 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不能利用其掌握本公司的商业资料或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或从事经营活动;若违反或造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泄露、被侵害等,在停止侵害等 行为的同时,乙方愿意支付公司违约金 30 万元外,另赔偿公司 20 万元赔偿金,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乙方履行三年义务期间或以后,乙方同意甲方不需要作任何补偿。 2003 年 8 月 21 日,苏光明被任命为宏达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采购销售工作。2004 年 7 月 13 日,苏光明与黄某各出资 25 万元筹建腾大公司,同年 8 月 13 日领取企业营业执 照,经营范围与宏达公司基本相同。2004 年 8 月 30 日,苏光明辞职离开宏达公司。同年 9 月,腾大公司始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2005 年 1 月 4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 局核准腾大公司注销登记。 2004 年 9 月 3 日,申诉人宏达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求被诉人苏光明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和赔偿金 20 万元, 第三人腾大公司对被诉人的违约侵权 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申诉人诉称:被诉人利用其掌握申诉人的商业信息资料,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筹建第三人公司, 并于同年 8 月 13 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开展与申诉人同样的经营 钢管的活动,并将原本客户向申诉人索取的报价单,偷转由第三人回复,有明显窃取、利用 申诉人商业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构成严重违约。 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 申诉人与被诉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 业禁止条款, 属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且聘用合同和特别约定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 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被诉人称上述条款存在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赔 偿金与被诉人的工资的差距悬殊的显失公平的情形, 并主张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 观点,本会不予采信。被诉人在申诉人聘用期间,投资成立与申诉人有明显业务竞争关系的 第三人公司, 虽然被诉人在 2004 年 8 月 30 日辞职离开申诉人公司, 且第三人尚未办理税务 登记, 但被诉人实际已经存在聘用期间自己经营与申诉人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故意和行 为, 存在聘用关系解除后在与申诉人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内任职的事实, 因此被诉人应依照 聘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申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人存在侵害申诉人利益的行为及造 成损害的程度, 因此申诉人主张被诉人支付其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人公司与被诉人的 违约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申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 申诉人要求第三人对被诉人的违约与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 2004 年 12 月 9 日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违约金 30 万元,驳回申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苏光明不服仲裁裁决,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被告宏达公司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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