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啤酒厂销售啤酒给副食品公司,某啤酒厂本月外销啤酒20吨含税单价为4680元吨当月作为福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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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啤酒厂本月外销啤酒20吨含税单价为4680元吨当月作为福利发

250×30=7500元

某啤酒厂本月外销啤酒20吨含税单价为4680元吨当月作为福利发

2,某啤酒厂销售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百

70000*17%+30000/(1+17%)*17%

某啤酒厂销售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百

3,某啤酒厂10月销售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

A

某啤酒厂10月销售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

4,题目销售啤酒250吨每吨售价2000元不含增值税 出厂价

这还看不明白呀,50000=5万
解:应纳增值税=200x17%+0.2x250x17%=77.52万元。应纳消费税=200x20%+0.022x250=86.16万元。按消费税的规定白酒消费税除从价计征外,还从量计征,即每销售1千克征收1元(即每吨1000元)的消费税。但题中其他消费税税率都列明了,但这个1元没有列明。如按消费税条例规定,该酒厂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200x20%+0.1x50+0.022x250=92.16万元。

5,此税法题何解不尽感谢

啤酒每吨出产价(含包装物及押金)在3000元以上,适用消费税税额是250元/吨;每吨出产价(含包装物及押金)在3000元以下,适用消费税税额是220元/吨。A型啤酒的单位售价=(58000+3000÷1.17)÷20=3028.21(元/吨),适用消费税率是25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20×250=5000(元);B型啤酒的单位售价=(32760+1500)÷1.17÷10=2928.21(元/吨),适用消费税率是22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10×220=22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5000+2200=7200(元)。

6,简单的案例分析本案当事人如何确定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显然这是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酒瓶的缺陷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件应根据处理,按产品质量法规定,受害人由于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可向经营者或销售者一方提起诉讼,如果销售者不能明确支出谁是产品生产者的,应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谓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案件显然属普通共同诉讼,在案件中不存在第三人,受害人都可以列为原告.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按其中的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应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楼主系案件诉述过程中,没有反应特殊情况,所以例外规定就不需考虑

7,跪求经济法案例分析

1、王某开瓶没有过错,是厂家啤酒质量不合格导致瓶体爆炸。王某有权获得赔偿。 2、王某可以向某超市、啤酒厂提出赔偿全部损失。
1、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损害事实与侵权者有因果联系。在本案中,王某的人身损害是厂家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符合条件。 2、王某可以单独向销售者或者厂家提出赔偿,也可以要求销售者和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
1、王某在本案中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证实啤酒质量不合格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经法院调查,王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质量不合格导致。”因此符合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赔偿要件。 2、王某即可以要求啤酒销售者某超市赔偿,也可以要求啤酒生产者赔偿,还可以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您好:   第一个问题:    王某符合请求赔偿的条件。   1、是损害结果存在;   2、王某主观上没有过错;   3、厂家产品质量确属不合格。    第二个问题:    可以向销售给王某啤酒的销售方索赔,也可以向啤酒的生产厂家索赔。    可以直接向销售方或厂家请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    如果不可行王某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8,合同违约问题

不需要,找算是他们的原因导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不需要给他们冰箱,他们违约。
究竟是谁违约,要看各方的证据。违约问题,由法院认定。
  答复如下:  一、啤酒代理商送你一个冰柜,条件是你要完成1000箱啤酒的销售工作。这个约定在法律上,性质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如果你完成了销售任务,冰柜自然就归属于你。  二、你说在合同签订半年后,找不到经销商,不能给你提供啤酒销售,一星期后你接手销售另一个牌子的啤酒。现在的问题是:从那时开始至2012年7月9日,你有没有继续和该啤酒的厂家联系?该啤酒生产商或经销商有没有向你提供该牌子的啤酒以供继续销售?  三、如你和该啤酒生产商、经销商之间相互没有联系,该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处于停止履行的状态,对于附义务的停止履行,生产商、销售商的过错要大一些。生产商、销售商现在还不能简单以你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为由而撤销赠与(即搬走冰柜)。  四、现在,你还不能享有冰柜的法定所有权,但你可以向该啤酒生产商、销售商要求按约定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义务,要求他们向你提供啤酒继续销售,直到完成约定任务。  五、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是的,从法律上来看是你违约了。建议你把冰柜还给他们。
第一,a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根据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赔偿违约金的,但应当赔偿以无过错方遭受到的损失。因为第二个产品尚未生产,实际上并没有给b公司造成损失,所以,a公司基本无需对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情事变更的原则,如果生产第二个产品会给a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话,显失公平,b公司不能强行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因为只是生产一个产品可能会导致利润减少,可以要求a公司给予适当的补偿。 综上所述,a公司应当给予b公司适当的补偿取消第二个产品的生产,而b公司则应当交出第一个产品。

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饭店要赔偿的.可以,因为他们两个负连带责任的
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现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愿,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要约是一种能导致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只能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请速来传真”表明被告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 “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应理解为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一般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钢材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要购买该货物,而且是被告送货上门。可见,该传真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被告在给丙钢材厂发去的传真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可见,该传真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传真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 其次,.从传真的内容上来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应当具体确定,只要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合同成立。具体来所应当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至少应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也即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其余欠缺条款可以按《合同法》第62条处理。而要约邀请,则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故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中,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所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标的与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从本案来看,被告在传真中只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200吨01型号的钢材),但并未提价款,被告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钢材。由于传真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至于原告回复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法律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原告以传真告知货物的价格并发出货物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相对而言被告则处于承诺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所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出传真及拒绝收货,都不能认定其具有过失,因此,也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0,会计初级题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连续生产,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例如,以自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只需就最终产品卷烟缴纳消费税,而作为中间产品的烟丝则不需缴税。另一种则是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除生产以外的其他方面,这种情况就应在自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是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情况应除外)。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的规定为:(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前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烟、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  例6.某工厂在节日期间将本厂自制的一批应税消费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同类消费品当月销售价格计算,该批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应为40000元,相同适用税率为17%,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40000×17%=6800(元)  例7.某企业为开拓市场,将研制开发的应税消费品新品种作为样品投放展销会,以扩大产品广告宣传的影响。该产品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75000元,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75000+75000×5%)/(1-10%)=87500(元)  应纳消费税额=87500×10%=8750(元)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纳税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式中,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方有责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成本”的核算资料,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计税方法举例如下:  例8.甲工厂委托乙工厂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工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32000元,乙工厂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为2000元,收取加工费8000元,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30%。受托的乙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32000+2000+8000)/(1-30%)=6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000×30%=18000(元)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如果直接进行出售的,无需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其作为原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例如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力原料生产卷烟;以委托加工的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酒;在销售这些应税消费品时,可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予以扣除,从而避免重复缴纳消费税。  例9.如果上例中的甲工厂将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应税消费品(最终产品),然后进行销售,假设取得销售收入额70000元,适用税率为45%,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最终产品)=70000×45%=31500(元)  扣除委托加工原材料的已交消费税后,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实际应交消费税额=31500-18000=13500(元)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10.某进出口公司进口应税消费品一批,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00000元,关税税额为600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5%,计算其应纳消费额。  组成计税价格=0.1×〔(500000+600000)/(1-45%)〕=20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2000000×45%=900000(元)  (二)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式中,“销售数量”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在按从量定额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应税消费品的计量单位与税目税率表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需先进行计量单位的换算,然后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例11.某啤酒厂某月销售桶装啤酒1000吨,每吨售价(不含增值税)3500元,取得销售收入3500000元。啤酒定额税率为每吨22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000×220=220000(元)  例12.某进出口公司进口柴油,海关为其核定的征税数量为500吨,柴油定额税率为每升0.1元(柴油、吨=176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0.1×1176×500=5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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