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聊城大老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聊城超市促销的白酒

1,聊城超市促销的白酒

你好!建议你最好别买~~~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很正常的,因为你对超市白酒的毛利不懂,利润是你想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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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聊城有没有批发大码女装的我是做实体店的专卖大码女装请聊城

中高档女装批发可以去深圳的衣之舞服装和明星秀服饰看看 批发价夏装一般裙子在200-400 做工也比较不错 主要是因为基本是欧美老板在做 设计风格相对比较时尚 而且也比较卖的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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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聊城地区哪有卖散白酒的

东北红高梁酒。专卖散的高纯度的白酒。门口有一个标志性东西。一个提酒壶的酒童。瓜果市场对过南50米一家。柳园南路旧货市场门口一家。玉皇皋菜场一家。
香江市场那边有,还有柳园南路,柳园办事处对过的旧货调剂市场门口也有一家,也有些年数了。
不太清楚呢,身边的朋友没给你建议吗?还在在百度搜索一下吧~~ 可能会有你要的答案呢~~
古楼东边,路南有家。因为我一个朋友和那个老板认识,所以听说他那里的酒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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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聊城市最大的企业是什么

按营业额排名聊城最大的是信发集团(全省第14)、其次是时风集团(全省第32)。
鲁西化工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大型化工企业集团公司,下属10个企业和1个控股公司,现有资产56亿元,职工近万人。公司具有年产合成氨100万吨、尿素150万吨、复合肥150万吨、磷酸二铵15万吨、硫酸100万吨、盐酸25万吨、烧碱30万吨(30%)、甲醇15万吨、液氯7万吨、氯磺酸6万吨、氯化苄4万吨、普通过磷酸钙5万吨的生产能力,拥有10万千瓦发电机组配套装置,是集化肥、化工于一体的综合性化学工业企业,是目前全国最大的化肥生产企业之一。

5,为什么工资该迟迟不发

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匿名举报,一般会来调查的 解决不了就去申请劳动仲裁,都是免费的,他们会指导你怎么做的
老板没钱怎么发
找老板要,他不给就去劳动局啊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有劳动报酬啊,如果老板不发,你就找老板要,要到了,最好能和老板签个合同或是协议,以免以后这种事再发生,如果要不到,就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或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不过一般先去劳动部门,金额大的人数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
先找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就到劳动局投诉。
老板没钱

6,山东亿菲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亿菲商贸有限公司是2017-04-28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东昌西路现代大厦12楼。山东亿菲商贸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502MA3DKDX41U,企业法人徐俊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山东亿菲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食品、保健食品、初级农产品、一、二类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家居用品、服装鞋帽、饰品、母婴用品、五金交电、日用品、洗涤用品、塑料制品、纺织及皮革制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纸制品、通讯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建筑材料、包装材料、装潢材料、陶瓷制品、橡塑制品、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工艺品(文物除外)、玩具的批发零售及网上经营;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山东亿菲商贸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7,于欢母亲获刑3年 于欢母亲为何获刑3年

你好,涉非法吸储,以下新闻原稿,供参考: 曾在全国范围引起轰动的于欢案又有最新进展了,于欢母亲获刑3年,很多人在问:于欢母亲犯了什么罪?据了解,于欢母亲涉非法吸储获刑3年,于欢父亲获刑4年,具体内容如下。山东辱母杀人案宣判、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宣判,2018年11月14日,于欢母亲涉非法吸储案也宣判了。今天,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被告人中的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分别为“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的父亲、母亲和姐姐。那么,问题来了:于欢母亲涉非法吸储到底怎么回事?公开报道显示,苏银霞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此前她以10%的月息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但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前往苏银霞的工厂对其进行骚扰,其中的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于欢用桌上的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6月23日,该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4月12日,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在聊城东昌府区法院开庭审理,同年5月11日上午,东昌府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吴学占获刑25年。同年6月29日,山东聊城中院对吴学占涉黑案维持原判。于欢案背后,于欢的家人也因涉嫌经济犯罪相继被看守所羁押。据媒体报道,2017年5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聊城市公安机关已打掉吴学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聊城警方在通报打掉吴学占涉黑案的当天,也在其官网通报了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情况。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高唐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于家乐为源大公司职工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9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冠县公安局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冠县检察院批捕。苏银霞为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冠县公安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冠县检察院批捕。于西明为冠县国税局职工及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批捕。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显示,2018年7月27日至30日,对于欢家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据媒体报道,于欢的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和姐姐于家乐三人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律师当庭进行了无罪辩护。也有媒体报道,苏银霞借高利贷时,公司财务已不太好,拆西墙补东墙还贷,拖欠工人工资,短的拖欠四个月,长的拖欠八个月,苏银霞借钱是想维持工厂生产,用销售收入还贷。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苏银霞曾向多家银行机构进行贷款。2016年1月22日,源大工贸向浦发银行聊城分行借款788万元,至2016年9月2日,需还本息合计808万元。2014年时,正昊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818万保证金,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借出1818万元,但该款项被交付与源大工贸,到期未还欠款及利息。在借高利贷之前,苏银霞已经多次以各种方式进行借贷,并与多家企业进行互保借贷,企图借钱维持企业的经营。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于欢家人涉非法吸储案,其中,于欢母亲获刑3年。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山东省高唐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赛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与于西明相比,于家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与于家乐相比,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于西明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于家乐、苏银霞均当庭翻供。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在赛雅公司的单位犯罪中,张振永与程笑共同犯罪,张振永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组织赛雅公司退赔全部集资款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经判前调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程笑在与张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免除处罚。樊正安在与源大公司、赛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参与的非法吸收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予以免除处罚。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