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qs认证,食品QS怎么认证

1,食品QS怎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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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阶段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生产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让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 审查阶段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三、 发证阶段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食品QS怎么认证

2,如何办理食品QS认证

申请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要手续如下:1、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咨询公司获取帮助)。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9、在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如果不知如何下载或者不了解自己产品应该所属的分类,请咨询当地质监局。河南省内的企业可以向我咨询。河南省质监局的申请书一般已经分好了申报单元,并且是EXCEL格式。10、根据《审查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11、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12、提交材料(QS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3)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8)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16、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迅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如审核合格进入下一步。17、封存样品,7日内由企业交付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费用因产品种类不同不尽相同,国家收费标准)18、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9、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15个工作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审查阶段40个工作日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10个工作日(1)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0个工作日(2)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批准发证。扩展资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第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考资料:qs认证的百度百科
一、办理食品QS认证需具备的材料1、《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2份。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3、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企业生产场布局图1份。5、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设备和有关参数)1份。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二、办理食品QS认证流程(1)申请阶段(15个工作日)1、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向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2、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2) 审查阶段(40个工作日)1、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包括环境卫生要求、生产资源要求、原辅材料要求、生产加工要求、产品要求、人员要求、检验要求、包装与标签标示要求、储运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2、企业将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企业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4、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送出汇总材料后,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能够收到该材料。5、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给出合适的结果。(3)发证阶段(15个工作日)1、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2、证书时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3、换证: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将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4、年审: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在前年的1月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一)申请 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申请人应到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不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申请人应当提交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申请书需同时提交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可到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交原件一份,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艺流程图、场所布局图、质量管理文件、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等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日期;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日期。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核查 受理申请后,审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审查部门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已设立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四)审批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五)组织试生产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六)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产品检验合格,生许可证完成。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生产用房合法使用的证明;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新设立和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审查 1. 受理部门组成核查组,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 2.受理部门派遣观察员陪同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复检申请。市质量技监局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4.受理部门对核查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统一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决定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职能分工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 办理期限 (一)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1、组织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2、组织完成产品检验:1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60日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提交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生产用房合法使用的证明;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新设立和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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