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益金花生物酒业有限公司欠税,拟吊销企业名单 这些企业还存在吗法人还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吗

1,拟吊销企业名单 这些企业还存在吗法人还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吗

吊销是因违法被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剥夺其经营资格,待公司清算后必须将其注销。吊销的企业名存实亡。就缺一步清算注销

拟吊销企业名单 这些企业还存在吗法人还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吗

2,公司存在欠款未缴会涉及购票员或财务负责人吗

补缴就行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企业欠税将被列入非正常户,在税务机关实名认证、注册的财务主管、购票员都将受到影响,被记入纳税征信系统,不能再在其他企业担任税务机关实名认证、注册的财务主管、购票员。

公司存在欠款未缴会涉及购票员或财务负责人吗

3,某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该如何匿名 举报

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还要准备资料,比如合同,账本发票等。

某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该如何匿名 举报

4,创业板有哪家申报期第一年净利润特别低的

星星科技,申报期第一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820,344.87元,不到100万,应该没有比这个更低的了,呵呵
有看到申报期初亏损的案例
HUI FU DE JIN NIAN DU FA CAI!
照说可以走第二套指标,但是按照培训的说法,现在好像对走第二套指标的不是太认可的样子
谢谢。我也查了一下,现在差不多都是这个数。手上一个项目,报告期第一年特别低,纠结哦。

5,在审计过程中有没有发现一些企业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

1. 欠税的大户比较多,收缴时又不按照规定缴迟娜金;2. 漏税的现象比较突出,因为漏税不惩罚、假惺惺的改正就万事大吉;3. 个体商业门店没有账目管理、收税是“嘴上会气”。多少都正好;4. 纳税老户有的就是老样子交税,增长的税额用隐蔽的方法少交,税务征管人员熟视无睹。
1. 欠税的大户比较多,收缴时又不按照规定缴迟娜金;2. 漏税的现象比较突出,因为漏税不惩罚、假惺惺的改正就万事大吉;3. 个体商业门店没有账目管理、收税是“嘴上会气”。多少都正好;4. 纳税老户有的就是老样子交税,增长的税额用隐蔽的方法少交,税务征管人员熟视无睹。

6,谁能告诉我当前湖南省所有上市企业的名单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若要知道湖南省所有上市企业的名单,可通过证券公司的软件,在板块行情中选择所属地域即可查询当地上市企业的名单。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6-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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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整体股权转让地面附着物需缴纳生物资产税吗

(三)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建筑物。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不能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对企业破产、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并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对处置的为已使用过的且已经依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以及处置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利息,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教育费附加、公益金和公积金等,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对处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实行核定征收。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土地增值税就收入扣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等;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著作权。 (二)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商誉的行为、(一)。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另外,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此外、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按下列顺序清偿、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仍按正常经营一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三,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清算期间,可按发票所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四,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属于清算费用。 五。对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所欠税款”是指企业清算前的欠税。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六条;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一商誉一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对可供分配剩余财产:按处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计提销项税。 二,也不得抵减清算过程中应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企业迅速清算的核心是对企业财产(资产)的清理处置、印花税,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时清算处置资产时产生的税收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于清算程序中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腾达,而并非是处置资产过程中的新发生的税收;(二)所欠税款,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一是购房发票所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条例》中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一律视同变现、解散的清算过程中、对企业处置不动产。企业清算后、城建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对产权转移证书;处置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三)清偿债务,确认增值或者损失,企业进行清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六、建筑物,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税法规定,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职工的工资,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均规定,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清算净所得加上未分配利润,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缴纳营业税。计算清算所得,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度建筑物时,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连延收益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税收债权优先。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也包括三项,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前的,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结清清算所得税,担保债权优先,应确认为大众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此外、(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后的,投资者分得创造剩余资产的金额,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应缴纳如下方面税收,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就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空间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专利权。 一,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其中、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但企业在注销清算时,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所以: (一)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对企业处置房屋,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置原有存货及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清算收入。另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股息
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近来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但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要求对这种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人对687号文提出疑义,认为股权转让不是税法(尤其是土地增值税)管辖范围的,说其违法越权了没有税收法源支持。说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687号文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报[2000]32号的批复,内容如下: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687号文真的是违法越权了吗?其到底是对转让股权行为征收还是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其实是对以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实质”行为征收,为什么这样说呢?我就相关政策有必要再解读如下:一、首先我们讨论687号文之前,讨论一下转让股权与转让房地产关系:转让股权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权益(收益)。根据国务院令[2005]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实行变更登记,而转让房地产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资产(不动产)。根据建设部令[1995]45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必须实行申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房地产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局办理变更产权属证书登记。而国土资源部门和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必须缴纳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再根据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转让股权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其中有含有房地产转让的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这个也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的。二、其次我们讨论687号文之前,不得不先讨论一下财税[1995]48号:根据国务院令[1993]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联营的,一般是企业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的行为。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优惠暂免征(是暂免不是应该不征)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因此4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既然是暂免征那什么时候征收呢?当然是企业再转让有收益时就必须征收了,这说明土地增值税本身具有流转税和行为税的特点,房地产流转是有环节的(有环节就有计税基础连续性)——即上个环节(因为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等优惠条件)免征的,但是在下个环节必须补上或者有收益时再收。三、再其次我们讨论一下将以作价入股的房地产再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纳税主体48号文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主体是投资联营者还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呢?当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后,此时对投资、联营者来说,其权利只有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已,并没有权利转让作价投入的房地产;同时对所投资、联营企业来说,只有转让投资、联营者投入的房地产的权利,没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因此文件规定的“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其转让主体只能是所投资、联营企业,其纳税主体也是所投资、联营企业。此外,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这个实质上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股东承担且分摊了土地增值税款。四、接着我们讨论一下再转让以作价入股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如果某股东以购买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为2000万元入股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会计上该房地产作价2000万元入账作为企业的资产。所投资联营企业此时再转让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按1000万元还是2000万元呢?某股东以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2000万元入股到所投资联营企业,虽然有房地产的所有发生了转移行为,本来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由于是投资行为此时并没有取得实质性增值所得,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48号文规定优惠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该房地产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因此此时再转让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还是按10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计算。五、再接着我们讨论一下687号文法律效力问题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值得注意的是,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未抄送国税函规定的事项对纳税人有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不执行,而对纳税人不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参照执行。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税务机关。六、最后我们讨论一下各地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上事项为什么有选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征收土地增值税两种不同的规定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以转让股权名义“形式”下的转让房地产“实质”行为的具体情况:1、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还存在(只保留空壳),房地产有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依据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和国税函[2009]585号文规定不是整体资产转让而是出售转让房地产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属于应税行为。2、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还存在(继续经营),没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没有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应税行为。3、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注销),房地产(股权)价值不增值,可以作为被合并业务计税基础延续,虽然房地产有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但是可以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时免征,因为房地产计税基础没有变化也没有增值额,等到再转让时一起征收。4、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注销),如果房地产(股权)价值有增值,由于原企业不符合被合并处理规定,则只能以先转让股权行为和再清算注销行为两个经济业务来处理,原企业处置房地产时,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应税行为。687号文的事项实质上是一个税收避税筹划案例。本来的意思:借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达到“在过程中提高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使以后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在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环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避税目的。虽然687号文上没有说明:转让股权的价格、原企业是否续存注销等情况,但是可以推断出应该属于以上1项和4项情景。因为以上2项和3项的处理方式达不到税收避税筹划的目的。基于以上事项原理一般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事项的处理:如果双方企业都在本管辖区内,这样的行为可以选择暂不征收,反正这个税源跑不了,等待其房地产再转让时一起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其中一个企业要注销清算或者实质上没有纳税能力了,则可以认定其企业在这次房地产流转行为中有了实质性收益——有资金就不符合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免征的条件了,启用687号文件征收土地增值税。这就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的事项选择不征收和征收两种不同规定的原因。提示:687号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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