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个小型配制酒厂,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多少起动资金

1,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多少起动资金

200万

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多少起动资金

2,在红果小型酒厂怎么办

你好!有!首推“山楂酒”!我国山西省东南部的晋城是我国八大山山楂产区之一,尤其是大果山楂最闻名。晋城市酒厂选用这种“山楂”果酿制成山楂酒(亦称红果酒)。山楂酒以山楂为主要原料,以精制酒精为基酒,加入白糖、柠檬酸、蛋清等物,经浸泡、配制、贮存、过滤、运装等工序精心配制而成。 山楂酒色泽红艳、透明晶亮,突出红果香气,醇厚丰满、甜酸适度、柔和爽口、略有微涩,是优质配制饮料酒。酒度为13度、20度,糖分25%,总酸0.85%。山楂酒可以消肉食,破瘀血,散结,消胀,解酒,化痰,除疳积,止泻痢。”而且具有清痰利气、消食化滞、降压活血、降血糖,健胃益脾之功效。加之酒性温和,适应性强,男女都可以喝这个酒。谢谢!!

在红果小型酒厂怎么办

3,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哪些证件

主要是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对场地环境的要求较高! 其他的设立公司的全套手续!记得采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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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哪些证件

4,办一个小型配制酒厂要办QS许可证最小的场地设备检验设备

朋友你好!有白酒证吗?没有白酒生产许可证,最好不要涉入此行业。国家目前对食用油、添加剂、食品要求非常严,无证生产已经不是罚款和关闭的问题了。白酒是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行业,原来没有证的,明确说,是不可能申办得到的;原来有证的,审查不合格,限期整改,过期不能达标的,关闭一家少一家。你如果有证,再考虑其它的问题吧,都可以告诉你;如果没证,知道那么多也没用啊。
呃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 百度

5,开一家小型酒厂需要办什么手续

创办一个小型酒厂所证件:工商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办酒厂的证件办理流程:1.拿着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去开厂地所在的辖区工商所,交钱领一份表,根据要求填好;2.寻找办理酒厂的场地,如果自己有地方的话更好,大大节省了厂房租金,一定要注意准备好厂房合同,因为在后期工商局会用到的;3.把所有的这些资料准备好了之后交给工商局。4.办好营业执照后再去国科办税务登记证,就可以领用发票了;5.进行商标注册,最好与企业名称是一个名字: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都可以注册商标。
工商执照

6,开一个小型酿酒厂需要什么证件和资金

熟酿:需要发酵池(缸)和蒸馏设备,还有储存酒的设备。以发酵期30天日产100千克65度原酒计算,从原料的贮备和设备的制作或购买最少需要6.5万的投资。生酿投资少,酒的味道不如熟酿的好喝,具体投多钱还得看市场实际 的价格。手续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安全卫生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等。
一、增值税:按照销售收入的6%征收应纳税额=[收取的全部收入/(1+6%)]*6%二、消费税:白酒的消费税采取定额税率加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20%。1、应纳消费税=[收取的全部收入/(1+6%)]*20%2、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斤)*0.5元两项合计就是应缴消费税以上由国税征收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基数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合计数。税率:城建税根据企业坐落地税率分7%(城市市区)、5%(县城、建制镇)和1%(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你具体的税率由主管地税制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四、个人所得税,这要根据你的情况由地税定额征收或按照实际情况计算。以上两项由地税征收

7,办家庭小酒厂需要班手续吗

我也想办个家庭式的小作坊式酒坊,但是没有证不敢搞,怕搞起来了被人搞!那就他吗的遭的了,血本乌龟了!但是也有人说没事,一般不用证!但是感觉没有证的话做起来心里不踏实,感觉如果下去跑销路的话,像贼一样胆战心惊,放不开手脚去干!如果有证的话就不怕了,我自己生产的都是纯粮食酒,人家应该都会接受的!
家庭试生产不是开厂!!!叫小作房,自用.根本不需办什么证?如想办证,执法搞到你头痛!
你好!1.拿着你的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去你开店地所在的辖区工商所,交钱领一份表,根据要求填好  2.去租房,注意签好租房合同,工商局也要用的  3.提交资料给工商所  4.如果资料全,三天可以领证,一共花700多元钱  5.能不交的钱尽量想办法不去交,要不哪有得赚呵呵  6.办好营业执照后再去国科办税务登记证,就可以领用发票了  进行你的商标注册,最好与你的企业名称是一个名字:  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都可以注册商标。  到北京直接办理的话,国家商标局固定规费1000元手续:图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另需带公章(或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找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要交纳600-1000代理费。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我们这边不用的。我村有一个,做的酒销售给本村和周围几个村。要看你销售范围多广吧。我认为你还是在确定有销量之后再办证吧。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8,如果自己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还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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