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怎么合理避税,然后我自己要OEM自己的品牌白酒请问需要交那些税或者我怎么

1,然后我自己要OEM自己的品牌白酒请问需要交那些税或者我怎么

销售公司,委托白酒生产厂家加工,只是经销。大型的,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小型的,营业税。避税这个问题你可以交给原厂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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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牌白酒请问需要交那些税或者我怎么合理避税

销售公司,委托白酒生产厂家加工,只是经销。大型的,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小型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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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酱香型白酒的市场怎么样

真正的良心卖酒人,卖真正的酱香酒——紫红泥酒。回答不喜勿喷!这个问题我写过不少研究报告。也就不放上来了。说几点结论,供君参考!1,中国白酒生产总体是过量的。这个网上有数据可查。2,中国白酒比例中浓香占绝对优势,约75%,清香约占10%,酱香约5%,这其中还包括低端酱香,打着酱香名义的假酱香酒。3,由于白酒是限制产业,贵州现在根本不发牌照,目前仁怀市有牌照的企业约30%,完全按照传统酱香酒工艺生产的酱香酒不到10%,有生产浓香的,有翻沙,有碎沙,有窜香等等。4,随着社会发展,中国白酒消费总体需求在下降,中高端白酒消费在增加,其中以酱香酒最为明显,社会对酱香酒认可度越来越高。5,贵州本地支持酱香酒,也在打造酱香酒的产业基金,统一标准的交易平台。6,酱香酒的利润率要比别的香型更高,这点可以从茅台的年报中看出来,远高于同行业的五粮液等。如果想介入酱香市场,有几点建议:1、因为酱香酒的人群相对更高端,最好有一定的资源。2、选一个相对可靠的品牌,品质稳定的产品。酱香酒靠的是品质,品质不好,根基不稳,是不可能做大的,最后甚至可能把你自己积累的人脉,名声都搞坏。3、选择更能给你支持的企业或者品牌。4、诚信经营,不玩偷梁换柱的游戏。这种事很多,比如把真酱香酒注进茅台瓶,成为“真酱香,假茅台”等方式。5、运营酱香酒可以合理避税,但最好别偷税漏税,因为酱香酒的利润通常是足够的,这种风险还是尽量避免,也算是给社会做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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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长期以来我国一部分酒企将白酒低价出售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

A搜一下:长期以来,我国一部分酒企将白酒低价出售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然后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达到避税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白酒消费税政策

中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主要是消费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0.5元/斤的从量税。而为了改变此现状,刺激国内消费与推动节能减排是中国改善国内经济结构和质量的重要措施。而调整白酒行业消费税,最主要是为拉动消费。并且此次调整将针对“从价税”,按照“税率不变,计税价格调整”的思路,税率仍为20%保持不变,但针对此前白酒企业通过设立自家销售公司避税的情况,核定计税价格,从严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6,宣告国家对一些白酒生产企业的避税行为吹响

B 消费税是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征收的,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①当选。材料中国家的相关措施并不能改变税收的固定性,②错误。提高白酒消费税会使这些商品价格上调,进而影响居民消费方向,③当选。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国家提高白酒消费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④当选。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7,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有哪些

  一、对酒类企业购进原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一)对购进不同生产材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调整后,现行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如下:  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率1.粮食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比例税率 25% 2.薯类白酒 每斤(500克)  定额税率 0.5元比例税率 15% 3.黄酒 240元/吨4.啤酒 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上的);  22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  250元/吨(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二条“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规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酒类生产企业对外购的酒精和白酒适用的原料是否确定,对产品适用的税率存在明显的差别,用外购一种酒精与两种酒精生产白酒,用适用不同税率的混合原料与适用统一税率的原料生产的白酒,在税率上存在税收筹划差异点。  2.筹划方法  (1)酒类生产企业外购酒精和白酒时,应注明所使用的原料。从上述条款规定,当外购酒精或白酒作为原材料加工白酒,生产白酒的消费税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其中,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尽量不用适用两种税率的原料、酒或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按照上述规定,在使用外购两种以上混合原材料生产时,税率的使用上都是按照构成原料采用从高税率;而且在构成原料不确定和不同种白酒勾兑时都采用粮食白酒的税率,因而,作为外购尽量不使用多种税率原材料的混合原料。  (3)在混合原料中,如果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是次要原料,应当取消对粮食、粮食酒、粮食酒精的消耗,寻求替代原料,或改进生产工艺等,降低适用税率。包含粮食原料的酒精、白酒一般从属粮食白酒税率,在粮食原料为附属原料时,就会提高整体的消费税税率,尽量在混合原料中通过寻求替代原料或采用新工艺等剔除粮食原料来降低适用税率。  当然,对不同材料生产酒类产品筹划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筹划方案如果选择改变产品材料的构成,应当考虑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的影响,进而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如果涉及到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改造和增加,应当详细计算增加的选择费用与节约税款的对比关系。  (二)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后对购进酒类产品作为原料的消费税筹划  1.税负政策差异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后,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己生产的这些酒和酒精再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前者税负明显高于后者。  2.筹划方法  (1)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自己生产作为材料的酒和酒精产品。  (2)由固定供货关系的企业,如果业务量比较大,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进行联合生产,减少纳税环节。  (3)相比较而言,可保留外购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取消增值少,重复征税多的简单生产的产品或者改进生产技术,尽量降低对外购已税酒类原料的比重。  3.对已税酒类产品作为材料筹划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在选择由购进改为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时,应当考虑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原材料等因素,考虑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与购进实现利润的对比关系。  比如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 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000公斤,白酒的价格为6元/公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如果A 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白酒税率:在税率为25%的基础上每斤再加收0.5元的消费税)  对此案例分析发现: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A从B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  如果不合并,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  10001000×6×25%+1000000×2×0.5=250(万元)  如果A兼并B,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250 -100 = 150(万元)。  所以,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  二、对生产酒类产品购进材料的增值税的筹划  (一)对购货对象的选择  1.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酒厂从一般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生产,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增值税的缴纳。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那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可能会多纳税。因而很多企业不考虑购进原料价格而仅考虑税收因素,结构往往适得其反。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已经考虑了相关税收抵扣差异因素,进而会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价格有所差异。这样形成了对购货对象选择的税收筹划差异点。  2.税收筹划方法。  购进货物税负平衡点分析。作为一般纳税人,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酒精及其他酒类原料进行加工,最终生产的酒产品销售时的含税售价是相同的,且销售时适用税率为17%,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料的不含税进价称为“小规模不含税进价”,那么用现金流量法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购进得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  含税销售价-  3.运用不含税进价税负平衡点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通过上述方法的使用发现,对购进货物的选择主要判断标准是不含税进价的高低,另外,特别注意的时,无论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原料,适宜于采用购进货物不含税进价判断法,其假设条件有两点:一是品质规格相同;二是货物(包括用购进货物生产的产品)在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相同。如果购进货物在品质上是有差异得,那么在销售产品价格上也不同,就应当分别计算现金净流量。  (二)对购进原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1.企业在购进原料时,注意取得合法的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这一点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发票的管理中也应该注意发票的开具管理问题,首先一点是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合法性,否则不能进行抵扣;不使用违法增值税发票。  2.企业在购进酒类原料时,应当及时去的发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当注明按照实际付款开具发票,而尽量不在支付签订货款后开具。  3.法制其他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故意违法行为。比如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已取得增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购货方与销售方的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其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8,白酒会计涉及的税务问题

A给B生产加工消费品白酒 A要交消费税,增值税 消费税额=[(加工费+仓储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增值税额=(加工费+仓储费+消费税额)*17% B收回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由A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商品成本, 交纳增值税=售价*17% 这个由于AB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法人,没有什么可避税的 如果A和B属于C集团的分公司的话,可以采用合并交纳所得税是可以合法避税的,增值税可以对开发票抵扣,但消费税用于直接出售是无法避税的

9,白酒生产企业从量消费税如何规避

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3.1. 作为特定行业,白酒企业需要承担很高的消费税税负,其纳税筹划自然是以消费税为主。分析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X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是20%,定额税率是每0. 5kg0. 5元,这在税法里规定的很明确,不存在筹划空间,那么,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就是应税销售量和计税价格。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就需要重点研究这两个因索,主要筹划方法有:3.1.1降低计税价格降低计税价格的筹划降低计税价格是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最主要的方法。在税率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降低计税价格,也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达到降低税负、取得纳税收益的目的。降低计税价格,第一步就是需要在组织机构的设立方面进行筹划。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酒类是在生产、委托加}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在实践中,很多白酒企业既有生产又有销售,内部既有生产环节又有流通环节,这给消费税筹划带来空问。通过将原生产企业“一分为二”,分离为生产和销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就.此以解决降低计税价格问题。“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出售给销售企业,销售企业再高价售出,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就少缴纳消费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分离出来的两个企业,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这两个企业之问在业务上是供销关系,在产权上是关联方。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批发最低销售价格400元/箱销售给经销部,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5%。按同期水平计算:上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 x480 x 25%=120000(元);本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 x400 x 25%=100000(元):节税额为:20000元。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2)先销售后入股。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3)利用包装物进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现行制度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力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0 x 10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1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数百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产生的利息。3.1.2降低计税价格,第二步就是要合理确定生产企业对销售企业的内部结算价格。理沦上说,计税价格越低,应纳消费税额就越小,内部结算价格的确定当然也就是越低越好。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人,他们之间的交易定价按照一般的商业原则可自由商定,别人无权干涉。但由于是关联企业,涉及避税,其结果是减少了国家的税收,国家会通过反避税措施予以制裁。因此,内部结算价格的降低还是有一个限度的,不能无限度地任意降下去。但企业仍然存在制定比较低的结算价格的情形:(1)企业实行买断品牌销售时,通常不承担销售费用,定价一般不高,而目本身就是无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对于关联的销售企业,在主导产品的定价时也可以参照这个价格,不必定的很高。(2)白酒产品的市场定价自由度很大,生产厂家赋予其不同的内涵,可以定出不同的价格,同一个企业的两个不同产品定价可以相差上千倍,不同企业之问的产品定价也一样.可以相差数千倍,因此,生产企业给销售企业定价是否合理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3)关联的销售企业事实上也是生产企业的买断销售商,生产企业通常并不直接对外销售,因此,定价是否偏低根本没有参照对象。(4)目前整个白酒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很低,能够保本经营就很不错,所以生产企业一般只要保证不亏损,就说明其定价没有瑕疵。 3.1.3降低计税价格,第三步就是要尽.可能地降低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如果生产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比较高,定价显然只能更高,否则,不符合商业惯例,税务部门可以用反避税的措施予以制裁,企业达不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仅仅通过正常的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幅度是非常有限的,需要通过内部业务的调整,转移部分成本和费用,具体有下面几种途径:(1)生产无直接关系的成本费用,开支不由生产企业负担。很多,;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成本和费用如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由于历史和管理的原因,发生后由生产企业来负担,使其整体的成本和费用降低不下来。对这些费用应尽量通过生产企业之外的关联企业去办理并承担。(2)关联企业提供给生产企业的商品或劳务按最低价格。如果按独立企业之问的业务往来定价,也会使其成本和费用降不下来。当然,这个最低价格也小能没有限度,必须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部门.可以启动反避税予以制裁。(3)生产企业的无效闲暇资产尽可能转移给关联企业。无效闲暇资产必然会带来费用的摊销和损失,加重生产企业的负担,需要由生产企业转出到总部企业或销售企业等关联企业去。(4)把供应业务转移到销售企业,降低生产企业的采购成本。企业在采购供应过程中,会发生采购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旅差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还会发生采购过程中的物料损失。把对外采购业务由生产企业转移到销售企业后,这部分费用和损失就体现在销售企业里,然后,销售企业再按不包括采购费用和损失的成本价格把原材料销售给生产企业,采购费用和损失作销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列支。通过这样的筹划,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成本也可以达到最低,也没有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也不能采取反避税措施。3.2.减少或延迟应税销售的筹划。《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分别确定,具体为:当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1) 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问即销售确认的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销售实现时间上可以进行筹划。但需要进行事前筹划,如果在已经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再来隐瞒或延迟确认收入,将被确认为偷税或逃税。 对于一般的经销商,尽量采用先收款后发货的结算方式,按规定应该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在货物未发出以前,包含税款的总价款已经收妥,实际上取得了税款部分的资金时间价值。对于一些实力强、信用好的经销商,有时从做大销售的角度考虑,需要适当地给予赊销,但按规定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问或开出发票的时问确认销售。因此,企业合同约定的时间应该在收款时问之后或同步,尽量避免提前开票,以免在未收妥包含税款的总价款之前纳税,形成垫付税款的损失。 此外,外地仓库权属的问题也是消费税筹划所必须加以研究的。白酒企业为及时满足全国市场销售的需要,通常在企业所在城市之外的一些中心城市设立中转仓库。外地的中转仓库应收归白酒生产企业所有和管理,这样,生产企业在对外地仓库转移产品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经过报告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销售处理,自然就不必计算和缴纳消费税。在会计方面,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延迟确认销售,延迟纳税。3.3产业链整合的筹划 白酒企业的生产一般需要经过基酒、勾兑、包装三个环节。随着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发展,有的白酒企业专门负责基酒生产,有的则专门侧重于勾兑和包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这一规定在2001年开始实施,对白酒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冲击很大。 针对这个政策,白酒企业需要对产业链进行整合,以应对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操作模式是:通过收购或兼并基酒生产企业,将可能存在的白酒多个生产环节整合成为一个环节,避免重复征收消费税;对于被收购或被兼并的企业,不能再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出现,否则,避免不了重复征收消费税。实践中,白酒企业或多或少都需要外购一些基酒,有的用作调味酒,因用量不大,税收对成本影明不大;有的用作原料酒,因用量很大,税收对成本影明也就很大,就需要考虑这种操作模式。当然,走收购和兼并之路有风险,也有成本,特别是前期投入非常大。企业需要综合分析,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进行决策,而不能仅仅考虑税收问题。3.4调整产品结构的筹划 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实际上是鼓励白酒走向高档化、优质化,这主要体现在从量计征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比较从量计征给高档酒和低档酒的压力。如甲乙两瓶同样是0. 5 kg的白酒,甲定价为100元(小含税价),从量计征部分带来的税负仅仅只有0.5/100=0.5% ;乙定价为5元(小含税价),从量计征部分带来的税负就有0.5/5=10%两者相差20倍。对于低档白酒,其利润率本来就很低,增加10%的税负,只能是亏损。而高档酒的利润率本来就大,增加0. !i/o的税负对其影明非常小。这个例子说明,从量计征消费税对低档白酒的影明很大,但对高档白酒的影响却是微乎其微的。囚此,这个政策的导向就是鼓励白酒走向高档化。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等白酒企业以高档白酒为主,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酒鬼酒公司在近几年产品由高档向中低档发展,税负的增加使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所以,白酒企业需要顺应政策导向,调整产品结构,提高高档价位白酒的产销比例。(四).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筹划风险与对策4.1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存在的风险 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风险性,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时,主要风险有:4.1.1消费税减少带来其他税的增加。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的结果,通常是消费税税负的减轻,但可能影响到其他一个或多个税种的税负变化,总体的税负可能增加,导致筹划的失败。比如,降低计税价格规避消费税时,利润由生产企业转移到销售企业,在生产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操作,生产企业减少的消费税及两税附加小于销售企业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企业总体的税收却增加了,纳税筹划的目的并没有达到。4.1.2消费税的减少带来非税收益的减少。纳税筹划总是需要付出筹划成本的,比如:聘请专业人员制定筹划方案支出代理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人工费,对组织机构方面的调整带来的其他费用的增加,筹划方案涉及企业的上下游客户,可能影响收入等等。收入减少、费用增加,带来企业非税经济利益的减少,当减少的利益大于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时,纳税筹划方案也是不可取的。41. 3税收法律政策的“度”很难把握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运行,具有非违法性,否则,就不是纳税筹划了。在理沦上,纳税筹划,偷逃税显然涵义不同,能够进行区别,但在实践中要分辨某一行为究竟是不违法的纳税筹划还是违法的偷逃税却非常困难,一般由税务部门来认定和判断。税务部门的认定和判断又随主观,;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论。实际上,纳税筹划和偷逃税有时候就差一步之遥,如果“度”把握不当,纳税筹划就可能接近或变成了偷逃税。4. 1. 4税负减幅过大会导致税务部门的反避税。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肯定会引起税收减少,当减少幅度过大时,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特别是在税务部门不能完成征收任务时,更是要专门分析和研究税收减少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税务部门对于非正常情况下大幅度减少税收的纳税筹划行为,可以不予认同。并通过反避税措施要求的纳税筹划。企业进行更正补缴税款,甚至作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导致企业纳税筹划失败。4. 2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对策4. 2, 1注重纳税筹划方案的综合性。纳税筹划首光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仅仅是消费税税负的降低。既要考虑消费税的筹划收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问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税收利益也有成本效益问题,必须是税收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或费用“只有当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其次,税收利益显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方案应该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不是税负最小的方案。4. 2, 2密切注视税法的变动。在运用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白酒企业除了要了解各种决策因适用已有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有异之外,还必须注意税法的变动税法是调整国家,;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动或为配合某项政策的需要而修正,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要频繁得多”。一般来说,税法的利益完善总是在避税和反避税的多次较量中逐渐完成的。因此,纳税筹划时,对于税法修正的趋势和内容,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以使自己的行为不违法。4.2,3逐步推进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通常会减少企业的纳税,相应减少国家的税收。如果幅度太大,就会适得其反,不仅得不到筹划收益,可能受到反避税制裁,甚至作为偷税等处理。因此,纳税筹划适宜逐步推进,不要奢望“一口吃成一个大胖子”。比如,在规避消费税的筹划时,对于关联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每年降低一点,通过一段时问以后,把计税价格下降到相对比较合理的水平;或者在业务增长比较快的时候,适当加大避税筹划的力度,在保持税收总额增长的前提下,使税收增民低于业务的增长幅度。这样,税务人员不容易察觉企业的避税,即使察觉了,也不会很反感,甚至支持企业。4.2,4多与税务部门沟通交流,争取理解支持。同税务人员交好对于企业有特别的意义,这种意义根植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税法尚无力顾及的地方、在税法规定偏于原则性的领域、在税法规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区问,税务人员有他特定的场合下的管理威严”。贴近这种威严并谋求这种威严能为我所用,是企业必须想到和规避风险的重要举措。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能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为税务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或者在实施中根本行不通;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

10,我开个白酒代理经销店 我要怎么样能少交税

店名称用用酒行就行!采取合理避税的方法,但不要偷漏税。零售批发业是主要是国税,一般是看你的经营状况来核税的,会看你的销售报表(这个就有很大的文章在里面了,报表也是人做的嘛);如果用电脑管理,核税时他们会进里面看记录;如果都没有(最好没有),就会根据当地相似的同行缴纳的数额来征收(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差异还是很大的)。 其实,现实当中很大程度上还是有人情因素在里面的,不可能一碗水端平,人熟与否还是有很多差距的。

11,请高人提供一些制酒业的相关税务知识或帐务处理注意事项

  1.对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维持现行的对粮食类白酒按  出厂价依25%税率、对薯类白酒按出厂价依15%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  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现行的以外购勾兑生产  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  2.适当调整啤酒的单位税额,按照产品的出厂价划分为两档定额税率:每  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酒类消费税的调整,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对经济生产进行政策导向的直接体  现,对涉及到的白酒和啤酒行业及行业内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或限制、或调整的  作用。了解消费税的涵义与作用,以及消费税调整对酒类行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  影响,有助于把握酒类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动向,以及更深层次认知酒类上市公司  的投资价值。  第一部分 消费税简要释义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制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普遍征收增值  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在产品的生  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此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税  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  值税的,现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不因  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  补。开征消费税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虽然还要征收增  值税,但基本上维持了改革前的税负水平,因此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不应成  为物价上涨的因素。  消费税征税方法分两种: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除了黄酒、啤酒、汽油、柴  油四种产品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应税消费品均为从价征收。具体到酒类行业的  计征税率如下:黄酒240元/吨,啤酒220元/吨,粮食白酒为出厂价的25%,薯类  白酒为出厂价的15%,其他酒为出厂价的10%。其中黄酒和啤酒之所以按销售量而  不是按价格来计税,是考虑到其社会用量较大,按销售数量计税方法简便易行,  且税款征收多少,只与数量有关,而与价格高低无关。  最新的调整细则对啤酒在从量计征的基础上又划分为两个档次,添加了从价  征税的限制:每吨出厂价≥3000元的,则税率为250元/吨;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  以下的,税率保持不变为220元/吨。也就是说对定价在中高档层次的啤酒企业,  比如青岛啤酒,是个不利因素。  原消费税法对利用外购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  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  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  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最新调整后的规则取消了这一条,也就是说,以生产  白酒散酒为主的企业,由于购进酒再生产不能抵扣消费税,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  力将被大大削弱。那些缺乏必要生产规模的中小型白酒生产企业,本身欠缺良好  的生产设备和优质的原料及工艺技术基础,经营依赖于快速勾兑外购酒再拿到市  场售卖的方式,没有自己的产品品牌,靠廉价去争夺市场份额。因此,这部分企  业赖以生存的价格优势一旦受到致命打击,销售市场占有率预期大幅下降,企业  经营将无可避免地立于危墙之下。这其实也正是国家出台新的消费税则目的所在  :清理淘汰劣势小白酒企业,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大型企业的生产规模化。  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社会消费方向,保证国家  财政收入。这次调整消费税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白酒加征一道税,取消外购  白酒可抵扣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中高档啤酒从价计征,正是这一功能的本质体现  。  第二部分 新税收政策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一、 国家调控白酒消费税的意图与效果  1.行业现状与政策目的  市场供求定律表明,价格具有弹性时,供给与需求将趋于一致,也就是达到  “市场出清”(Market Clear)状态。但国内白酒市场的现状却是:一方面竞争激  烈,需求下降并趋于饱和;另一方面行业内大量小规模、低产能、结构分散的中  小企业,不断制造着产出。2000年全国白酒产量476.11万吨,虽然比96年最高峰  的801.3万吨已减少几乎一半,但据白酒专业协会会长沈怡方判断,全国白酒产  量要压到350万吨左右才能基本保持产销平衡。据统计,2000年度国有及销售收  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为1286家,在这1000多家比较有规模的白酒企业中  ,利税排前20名的企业掌握着全行业大部分的产量、销售收入以及利润;而同一  时间,全国实际生产白酒的工厂达到37000多家。换言之,绝大多数的地方小酒  厂制造着无效的产出。  短缺经济结束,企业竞争由原来抢占新的市场空间变为对现有市场份额的争  夺,大企业因具备规模化产销和多元化经营的特点,比中小企业更具竞争比较优  势,此时应该出现企业快速两极分化,生产能力向少数优势企业集中的趋势。但  我国白酒业的实际情况是:市场淘汰机制失效,许多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并不退出  ;在地方保护主义下,大量中小酒厂不计成本、不计亏损照样维持运转,长期用  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其他企业被迫随之降价,导致行业生产秩序混乱,整  体经济效益下降。  根据产业经济学的观点,就白酒行业而言,虽然其技术和产品本身并不是新  技术新产品,现有生产能力总体上也过剩,但只要优势企业更有效率,就不应该  限制有竞争力的企业扩大规模,而应该切实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加速淘汰没有竞  争力的企业,这正是国家调整白酒行业消费税的目的之一。  出台新税率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追回流失的税收。由于市场迟迟不能完成  白酒业的优胜劣汰,国家主管部门已经对此失去了耐性,政策调控被逼到前台。  财政部透露,国家对白酒企业消费税的法定税率是25%或15%,但在各地实际执行  中,仅维持在7%左右;33%的所得税被地方财政修改为15%;更主要的是,对小酒  厂的情况很难掌握,低廉的成本使小酒厂成了地方财政的救命稻草。  调整前的白酒消费税办法是从价计征的,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这样导致  白酒企业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规避纳税。白酒企业常通过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  、关联公司以及加大包装物等手段调低白酒在出厂环节的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缴  纳消费税的目的。新复合计税方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  企业如何通过转让定价达到避税的目的呢?举例来说,一家白酒生产企业,  在各个省市建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它们都实行独立核算。假设该企业向自己的销  售公司提供的产品价格每瓶为20元,而市场上其它酒厂向没有关联关系的经销商  提供的类似产品价格,平均每瓶为24元左右。由于酒类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  以25%税率计算,该白酒企业缴纳的消费税每瓶为5元,其他酒厂缴纳的为6元。  该企业通过向销售公司低价销售,少缴了消费税,至于销售公司因进货成本低而  在市场销售上多获的利润,可通过其它方式返还给白酒生产企业。  2.新政策对白酒市场的冲击  以2000年白酒行业产量粗略估算,新政策执行后白酒企业仅在生产环节按量  增缴的消费税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再加上取消抵扣优惠的影响,财政部估计将  收回80亿元的税收。  以国有企业和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过去3年的经营数据为取  样对象,对消费税的实施将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作一分析。选择这些企业作为  样本是因为它们集中了大部分的行业资源和优势,代表了行业的生产能力及未来  发展趋势。  年度 企业数(家) 销量(万吨) 每吨酒售价(元) 利润(亿元) 销售利润率(%)  1998 1428 557.62 8539.69 33.08 6.94  1999 1334 489.30 10330.00 41.18 8.15  2000 1286 466.30 11006.86 43.27 8.43  数据来源:《中国酒》杂志2001年第3期  按每斤白酒0.5元即每吨1000元的消费税率计,并根据正常、严格的征税假  设推算,过去3年分别增加55.76亿元、48.93亿元和46.63亿元的消费税赋,如此  一来,这些规模较大的白酒企业实现的总体利润将成为负数,也就是说过去的净  利润还不足以缴纳新征的消费税,相应的销售利润率也变成负值。再从收入/成  本角度分析,从量征收每斤0.5元的消费税影响三年度成本上升的比例分别为  11.71%、9.68%和9.85%。在2000 年度1286家大型白酒企业中,亏损面已达  23.95%,全国3万多家白酒厂中微利和亏损的企业有多少可想而知;同样地,根  据上面分析,消费税的调整已给大型白酒厂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整个白酒行  业来说更是一次重创,很大一部分白酒企业将由微利走向亏损,亏损走向巨额亏  损,整体白酒行业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新政策将对生产低档酒的中小企业产生致命打击,逐步被淘汰。对生产中高  档酒为主的名牌企业而言则是一柄双刃剑:短期而言,企业业绩有所下降;长期  而言,低档白酒企业被淘汰后,在白酒需求总量相对稳定之下,中高档企业的产  品市场占有率迅速扩大,促进白酒生产向其集中。  二、 消费税调整对白酒企业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  1.从量征税的影响  每斤白酒加多0.5元的消费税后,首当其冲的是以低档酒生产为主的白酒企  业,因为从量计征消费税会使低档白酒成本增幅较大。  比如以中低档酒为主的沱牌曲酒,2000年白酒销量仅次于五粮液,但由于其  产品结构中以低附加值的产品为主,沱牌系列中一半的销量是10元以下的产品,  所以14.3万吨的销量只赚回1.064亿元的净利润,平均每斤酒利润只有0.37元,  还不足0.5元。如果沱牌不改变经营方针,新政策实施后须增缴消费税1.43元,  倒贴4000万元;如果年报上披露的2001年销售目标18万吨顺利实现,则意味着公  司要在原来基础上多支付1.8亿元的税费。基于斤酒的平均销售毛利相对较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已经足以抵消其对利润的贡献,并且低附加值产品具有利润并  不随销量增长而成倍扩张的特点,因此沱牌公司非常可能步入亏损行列。  而去年净利润为1273万元的山西汾酒,在产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增缴1150万元  消费税,在新政策下几乎无利润可言,更何况山西汾酒有此净利润并不全是经营  性的成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带来的增值。竹叶青酒自从适用  消费税率从10%提到25%,从享受国酒待遇变为一般保健酒地位以后基本就不赚钱  了;从量增加消费税将加速“利转税”的结果,经营毫无效用。主导产品汾酒这  些年来都是以低价位、大批量的方式经营的,以量计征消费税后单瓶在20元以下  的产品将出现深度亏损,无法经营。  川酒是我国白酒行业的一面旗帜,以它为分析对象可起到“管中窥豹”的作  用,四川省的白酒上市公司所受影响见下表,取样区间为2000年度。  公司 增加的 2000年 2000年 2000年收 2000年  消费税 净利润 每股收益 实际每股 增缴消费  名称 (万元) 将减少 将减少 收益(元) 费税后的  (万元) (万元) 每股收益(元)  五粮液 15000 12750 0.25 1.60 1.35  泸州老窖 3000 2550 0.05 0.34 0.29  全兴股份 5000 4250 0.10 0.439 0.339  沱牌曲酒14300 12200 0.36 0.316 -0.044  注: ① 2000年实际发生数据来源为各公司2000年报  ② 增加的消费税以2000年销量为基数,按每吨1000元的比例计算  ③ 剔除15%所得税的影响后,“净利润减少额”=增加的消费税额×85%,  低价酒受的致命打击从以上分析可明显看出,比如沱牌,净利润下降的1.22  亿元已超过去年实现的净利润1.064亿元。目前国内大大小小的酒厂有3万多家,  多数以生产低档酒为主,许多低档白酒每瓶利润也仅在0.5元左右,而且很多厂  的经营实力与沱牌不是同一层面,因此更无能为力去抵挡调税后的冲击。  山东酒系是川酒之外的第二大集团军,96年的秦池标王带起了一个鲁酒轰轰  烈烈的时代。近几年来鲁酒声势虽有所滑落,但靠过去的品牌和现在的价格优在  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基本做到产销平衡。新政策将给以  中低档酒为主的鲁酒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以下是两个较有代表性的山东酒厂的例  子。  孔府家集团作为全国首家推出低度酒的大型白酒企业,以薄利多销为原则,  主要生产低价大众酒。2000年该企业实现销量1.48万吨,其中价格在10元左右的  低档酒1.1万吨,每斤酒利润0.06元;20元左右的中档酒销量3610吨,每斤酒利  润0.23元;中低档酒的合计销量占总销量98.99%,平均每斤净利润仅为0.11元。  每斤白酒除了增加0.5元的消费税外,还要再增加消费税的附加税如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0.05元,以去年产量计算,税负将增加1628万元,而去年该企业利润仅  为400万元,粗略计算将由此亏损1228万元。  心酒集团所受影响更为明显。心酒这几年主要面向农村市场,在价格上、包  装上、促销上很受农民欢迎。去年销量2万多吨,主要是10元以下的低档酒,基  本上没有利润。去年上交税收1200万元,实行新的税收政策后,全年将亏损2000  多万元。  2. 取消现行的“外购酒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政策后的影响  白酒企业通常的产销模式为:以自有基酒和部分外购基酒生产成品酒,然后  将成品酒批发给下属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卖给各地经销商。在这一过程中,  应交的消费税为生产环节的销售收入(即批发给下属销售公司的销售收入)乘以  25%(粮食类)或15%(薯类)再扣除其外购基酒已纳消费税。新政策实施后外购  基酒已纳的消费税就不能再抵扣了。  以五粮液为例,2000年度向关联单位五粮液酒厂购买的基酒及原酒共计5.22  亿元,这部分消费税不能抵扣后,上市公司将增纳消费税1.305亿元(5.22×25%  )。扣除15%所得税影响后,公司净利润将因此再下降1.11亿元,每股收益减少  0.22元;加上前面从量征税的影响,公司每股收益总计将下降0.47元,下降幅度  高达31%。上市公司中除了五粮液之外,受影响最大的是古井贡,该公司去年外  购了1.5万吨的食用酒精。  外购基酒或干脆OEM贴牌生产,已是白酒行内公开的秘密了。山东秦池神话  的破灭源于97年北京《经济参考报》的一则关于“秦池白酒是用川酒勾兑”的系  列报道,四川的邛崃是全国各地酒厂的“幕后英雄”。秦池每年的原酒生产能力  只有3000吨左右,他们从四川收购大量的散酒,再加上本厂的原酒、酒精,勾兑  成低度酒,然后以“秦池古酒”、“秦池特曲”等品牌销往全国市场。秦池代表  了大部分山东白酒的状况,进一步,更代表了全国各地酒厂的状况。据不完全统  计,目前邛酒已替新疆、黑龙江、甘肃、内蒙等多家企业生产OEM散酒,直接就  地装瓶出厂的已有20多个品牌,按照目前的势头发展下去,5年后中国白酒三成  左右可能出自邛崃。如果各地酒厂严格按照新政策交税的话,“外购酒已缴消费  税不能抵扣”的措施将给它们带来相当大程度的冲击。  3.白酒企业如何应对?  面对迫在眉睫的甚至威胁到生存的新政策,白酒企业可以做的事情不外乎以  下三种:  (1) 调整产品结构,加大中高档产品的开发销售  按照上述分析,在消费税调整中受冲击最大的就是低档酒,要消化新政策的  负面影响就必须提高产品销售毛利率,因此要么是提高产品售价,要么升级换代  。提价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目前售价10元以下的低档酒的提价空间其实非  常小。因此白酒企业今后竞争的突破口应该是努力扩大生产规模以降低成本,增  加中高档酒的产销比重,以品牌效应去开发和占有市场。  该方式比较适用于大型和名牌企业,主要通过提高中高档酒比重,降低营销  费用来缓解政策变动的冲击。五粮液在目前产量下全面提高中高档酒比重;春节  后,200元的五粮液牌白酒已经连续两次涨价,涨幅20元,用意在于确立品牌创  造财富的核心竞争力。全兴推出号称最贵的白酒“水井坊”,泸州老窖推出国窖  酒,纷纷进军中高档市场。  (2) 生产领域转型重组  该方式比较适用于中小企业。与大型名牌企业相比,由于生产线投资以及品  牌渠道等无形资产投资较少,退出壁垒小,因此中小企业向生物制药和果酒等领  域拓展就相对容易了。 宁城老窖董秘称,该公司上市以后其实再没有提高过产  量了,并承认生物科技是公司未来利润的支撑点。在今年初的公告中,宁城老窖  将募集的资金投向了两大项目:家畜胚胎生物工程和特色牛肉加工,公司从白酒  业突入生物工程产业已基本定局。古井贡控股了北京金盛怡科技公司,并投入了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公司,资本运作和生物科技将是古井贡的重要来源。伊力特公  告变更2亿多的资金投向,新增保健饮品、水泥销售等。经统计近半年的公告,  白酒上市公司投向其它领域的资金高达50亿元左右。沱牌曲酒与上海复旦大学合  作生产生物药品和保健制品。  投资生物科技是白酒上市公司最主要的方向,这固然是因为在股市上是个不  错的概念,但带来的技术上升级的意义更大一些,而不只是简单的产业多元化。  酿酒的传统发酵产业、新型发酵产业、现代生物产业本来就是同一基础的三个层  面,如果转型是确有其事的话,酒企业走的方向正是借自身优势向现代生物产业  领域过渡。酿酒业属于发酵工业,与生物工程有相通之处,具有技术人才的相对  优势。酿酒副产品是上佳的种畜饲料,产业链延伸使白酒企业向生物基因产业发  展具备了必然性与可能性。  (3) 合理避税方式  白酒企业可以通过收购上游基酒或原酒生产厂家来避免两个环节征税,消除  “外购酒已纳消费税不能抵扣”的影响,这里面应用了科斯的“交易费用决定企  业规模”的学说。比如五粮液用所属塑料瓶盖厂置换集团公司的5个基酒车间。  古井贡也拟收购一个年产3万吨的食用酒精厂,减少原料流通环节。  在消除“从量计征”的影响方面,如前论述,上市公司设立销售公司的做法  仍属于合法避税的范畴。  三、新政策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国家实施新政策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要淘汰一大批不产生实际效用的中小  白酒企业,提高行业集中度,规范行业生产秩序。但担心就在于白酒企业之间实  际税负不公平,不能一把尺子,这也是“中国特色”。对于上万家小型白酒企业  来说,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等种种原因,存在不同程度没有如实申报纳税的现象  ,导致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使国有大中型白酒企业处在不平等的竞争  条件下。  很多小酒厂本身经营已经很不规范,有的是两本帐;有的是把伪劣产品拿到  市场上卖,以次充好;有的是私人作坊,根本没经过正规的工商登记注册;还有  的没有必要的生产工序,靠买卖酒精勾兑白酒。私营中小型白酒企业在经营各环  节、财务核算等方面都难以控制。如果新政策对这些白酒企业难以起到限制作用  的话,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和当初的出发点南辕北辙了。  新政策要打击的就应该是上面所讲的这些企业,但如果白酒市场经济秩序不  深入有效地整顿规范的话,实际上受罪的是那些各项管理都比较规范,但产品和  企业实力处于行业排名中流的中型国营企业,上市公司的例子有山西汾酒、沱牌  曲酒等。这其实是消费税调整工作中的最大难度和重点所在,是白酒行业整顿清  理的关键之处。  四、值得注意的一些上市公司  从长远看,白酒行业的总体产量会因新税收政策进一步萎缩,但中高档酒份  额会提高。从竞争态势看,白酒企业多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业务重组面临重  重困难,因此白酒上市公司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因利乘  便,有充足的现金流,对实施收购重组、战略转移等行动有较好的比较优势。  各个上市公司具体所受的冲击程度不同,从从量加收的消费税额看,五粮液  和沱牌曲酒销量最多,因此受影响的绝对额最大;从所增加的消费税额占公司净  利润的比重看,沱牌曲酒和山西汾酒受影响最大,其比重分别高达135%和90%;  从外购酒已缴消费税不能抵扣看,五粮液和古井贡受影响最大。  简单来说,五粮液、全兴、湘酒鬼属于中高档酒企业,产品结构合理完善。  比如湘酒鬼,其产品以中高档为主,税收政策调整对生产成本的影响很小,同时  其生产能力完全能满足销售,不存在外购基酒情况。低档酒和外购基酒生产企业  被进一步打压,对这样类型的企业来说实质上是利好,其发展空间将更进一步打  开。 转型的企业可以留意宁城老窖和伊力特,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地域偏远,有  少数民族概念,并且在切入生物工程和其他领域方面已经真正贯彻开展起来了。  而由于消费税调整以致被逼上梁山的公司要重点关注沱牌曲酒和山西汾酒。  经过前文详细分析,这两家企业是白酒上市公司里处境最困难的,“置之死地而  后生”可以用来很贴切地形容它们。沱牌曲酒很早就公告与上海复旦大学合作的  事宜,并且四川的白酒再怎么困难也还是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的。现在焦点在山  西汾酒上了,汾酒属于清香型的白酒,与四川浓香型白酒不一样,消费口味的特  定性较强,出了山西就卖得不怎么好。消费税的调整对该公司的打击是致命的,  再不想方法进行重组或引入优质资产的话,“白酒上市公司无一亏损”的神话将  被毫无悬念地打破。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企业背水一战所释放出来的能量将是非  常巨大的。该公司已经在洽谈引入生物工程及国有股减持的事宜,需密切留意其  资产置换和重组的进展。  第三部分 新税收政策对啤酒行业的影响  此次对啤酒税额只作了适当调整,按照产品的出厂价格划分了两个档次的额  定税率,由统一的“220元/吨”变成了以出厂价3000元/吨为界:3000元/吨以下  的,依然是老税额,所征消费税为220元/吨;出厂价是3000元/吨(含3000元/吨  ,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每吨消费税增加至250元/吨。  也就是说中高价啤酒每吨多收30元,啤酒价格会不会因此抬高呢?这种担心  是多余的,因为税收实际增加并不多,折算下来每斤只增加1到2分钱,啤酒厂家  完全可以消化。啤酒上市公司里燕京和青岛啤酒是两大龙头,其中燕啤走的是中  低价路线而青啤是高档路线。燕京公司已经形成了宝塔型的产品结构,占15%份  额的中高档啤酒完全可以通过对总成本的控制,更多地依靠市场来定价。  我国目前对啤酒业征收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税额与销售数量成正比  ;单位课税对象的消费税额与销售额成反比,销售额提高,若消费税额不变则税  负相对减轻。我国确定使用从量定额税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某种产品的价格差异  不大,但事实上目前优质高档酒和普通低档啤酒在价格上相差较大。这次税收调  整实际上应该是94年税制改革的一个延续,拉开了低档和中高档啤酒的税收界限  。

12,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酒类产品如何避税

如果规模不大没有建账能力定额税对你有利。看你想要减少哪方面的税了。企业所得税:1、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多积累一些费用票,比如的票、文具发票、洗涤用品、复印纸、墨盒等电脑耗材等各种费用发票。尽量回避饭费、礼品这类不能全额抵税的费用。另外对于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有许多是没有正式发票的,只有一张收据,这样的费用支出要尽量减少。2、工资,可以按照当地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标准编制工资表,当然要比实际支付工资高(若超出个所税的标准还要缴纳个所税)。另外领取工资的人员最好是具有退休证的返聘人员,这样可以少按人数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约按职工人数减退休返聘人数*400元左右)。增值税1、在销货时,可以针对收现和不要正式发票的业务采取回避态度,计入往来账,或也可不入账处理。2、在进货时,对于没有正式发票的进货,即使买票也要资金的支出有配套的发票,这样做可以增大成本,减少毛利。以上只是一些简单的避税方法。

13,酒厂消费税筹划

第一、利用“价格”平台合理避税根源:——“从价计征”   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量×单位价×税率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方法   三、案例:   1、消费税案例——酒厂售酒,低价售酒给经销商   2、预提所得税案例——外商技术转让费,低价转让给中方合资企业   3、关税案例——低价的抵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进口商再转手给真正的进口商   4、所得税直接转移利润案例——“高进低出”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给低税区的关联方   5、所得税“搭桥”转移利润案例——如果交易双方不是关联方,可以通过在与真正交易对象所在地的关联方“搭桥”实现利润转移   6、所得税构造“信箱公司”转移利润案例——通过在避税地注册一个用来“搭桥”的信箱公司起到转移利润目的   7、所得税“膨胀成本”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案例:   (1)工资成本膨胀案例   (2)原材料进成本膨胀案例   (3)费用成本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成本   (5)广告宣传费进成本——如:广告费进成本控制不得超过销售收入2%总公司超过2%,子公司不足2%,就可以让总公司的广告费,由不   足2%子公司承担;又比如,如果两个子公司,甲地所得税税负重,   可以让甲公司承担   8、增值税案例   (1)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税收政策区别,将混合销售产品价格转化为服务费     第二 利用“漏洞”平台避税筹划方法研究   一、漏洞三种形式   二、纳税人钻漏洞好处   1、增值税漏洞   2、消费税漏洞   3、营业税漏洞   4、关税漏洞   5、企业所得税漏洞   6、个人所得税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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