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哪一类)

1.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哪一类

1.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哪一类

需要办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首先你要确定你的店办个体户营业执照还是企业营业执照,建议你办个体户营业执照,手续简单,费用低,基本上没有难度。注册流程如下:首先去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你的店名,然后还是在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销售食品(散装酒当然也是食品)需要办这个证。

办好《食品流通许可证》之后,就去工商部门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办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店面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相片一张,《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因为你是卖酒的,所以在办到营业执照之后到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

这个证不是必须你办理的,但是既然你是专卖酒类的,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最好办这个证件。

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15块/证。需要的材料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何种法律规则

2.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何种法律规则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散装酒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销售散装酒必须经酒类经营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酒类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酒批发业务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散装酒零售业务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散装酒经营业务。

  二、 销售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所有散装酒经营者都必须在盛酒容器上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精度、价格等内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三、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四、散装酒在出厂时必须进行密封包装,贴有完整、内容齐全的食品标签标识,经营部和各经销点不得改变原有的包装形式,严禁用漕灌车运输,严禁分装灌装,严禁擅自用酒精勾兑白酒,严禁不同批次白酒混合销售,严禁制售药酒向消费者销售。

  五、严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散装酒和非法进口的散装酒。

  六、散装酒经营者购进白酒时要索证索票,索取供货者和酒类安全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与票据。同时要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白酒生产者、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销售情况等内容。自觉接受卫生、商务、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外地来我市销售散装酒必须由该酒类生产企业持当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并以生产企业名义在销售地设立经营部,取得销售地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由经营部统一进货、供货。各经营网点必须纳入经营部统一管理,由经营部统一办理许可登记手续。经营部负责供货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八、违反以上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哪一类文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散装酒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销售散装酒必须经酒类经营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酒类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酒批发业务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散装酒零售业务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散装酒经营业务。

  二、 销售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所有散装酒经营者都必须在盛酒容器上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精度、价格等内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三、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四、散装酒在出厂时必须进行密封包装,贴有完整、内容齐全的食品标签标识,经营部和各经销点不得改变原有的包装形式,严禁用漕灌车运输,严禁分装灌装,严禁擅自用酒精勾兑白酒,严禁不同批次白酒混合销售,严禁制售药酒向消费者销售。

  五、严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散装酒和非法进口的散装酒。

  六、散装酒经营者购进白酒时要索证索票,索取供货者和酒类安全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与票据。同时要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白酒生产者、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销售情况等内容。自觉接受卫生、商务、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外地来我市销售散装酒必须由该酒类生产企业持当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并以生产企业名义在销售地设立经营部,取得销售地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由经营部统一进货、供货。各经营网点必须纳入经营部统一管理,由经营部统一办理许可登记手续。经营部负责供货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八、违反以上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酒类流通办法》

违法。

国家对酒类生产、经营都有严格的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5. 酒类批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6.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哪一类法律责任

酒类经营许可证不是在工商部门办理的,是在当地县区级的商务部门申办的。是归商务局管理的。

  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商务部第25号令)

  二、商务部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

  办理条件: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办理备案登记。

7. 最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于2005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全文共包括六章。2012年11月15日,商务部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8.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哪一类的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

因此,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

9.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哪一类规则

违法。

国家对酒类生产、经营都有严格的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有6章38条,分别就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中的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给出了具体规定。白酒行业分析师蔡学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过,国家每年都会清理一部分落实难、实际效果有限的法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是正常现象。

被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废除该法律后,对酒类的流通管理主要依托国家食品安全法。

2009年版的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当时的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这是对当时《食品安全法》的一个补充。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愈加严格和全面,

2015年出台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为:“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意味着,酒类食品已经按普通食品对待,不再享有“特殊地位”,在新版《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下,对酒类食品的安全管理更加严格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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