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分装怎么办理,我现在注册了一个商贸公司想经营酒类土特产等有机食品的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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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现在注册了一个商贸公司想经营酒类土特产等有机食品的分装

那你要变更经营范围的。还要办【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你好!还需要酒类经营许可证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我现在注册了一个商贸公司想经营酒类土特产等有机食品的分装

2,散装白酒60的坐火车怎么办呀 能托运吗

如果就几斤不太多的话,可以分装到矿泉水瓶中,带上火车是没有问题的。也可以分装几个袋子,每个袋子装几瓶,也是没有问题的。多了,就只好打包托运了。但上次我们在外地需托运塑料桶50公斤,价钱竟要很多,说什么不足一吨要按一吨计算,太不划算了。

散装白酒60的坐火车怎么办呀 能托运吗

3,关于开设生产酒产品的问题

您这样擅自的的贴牌销售行为是商标法命令禁止的,违属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您若想正规合法的代理销售,给您如下建议:1、与该酒厂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如果该酒厂同意你使用自己的商标销售他厂酒,你就是合法的。2、需要在你们当地办理营业外执照。费用是50元左右。这样就有了属于你自己的公司。3、需要注册一件商标35类销售加盟类的商标。费用是一千多元。这样就有了属于你自己的商标。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百度HI我。
不明白啊 = =!

关于开设生产酒产品的问题

4,拿散装白酒坐火车怎么办

坐火车是可以带酒的,例如白酒、葡萄酒等。但是对酒有量和规格的规定。市场散卖的散装白酒是不能带上火车的,但封存完好的瓶装白酒可以带上火车,不过数量不能超过一箱,一般一箱是6瓶。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包括白酒的重量不得超过铁路规定的重量,大人20KG,小孩10KG,外交人员35KG,如果带的酒超过数量限制,就需要办理托运。最后要注意的是,坐火车不能带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等,以免发生意外。
如果就几斤不太多的话,可以分装到矿泉水瓶中,带上火车是没有问题的。也可以分装几个袋子,每个袋子装几瓶,也是没有问题的。多了,就只好打包托运了。但上次我们在外地需托运塑料桶50公斤,价钱竟要很多,说什么不足一吨要按一吨计算,太不划算了。

5,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在广州市办证中心就可以办理。
申办酒类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条件:1、生产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2、生产要达到一定规模;3、生产白酒、啤酒的企业注册资金要200万元以上,生产其他酒(包括进口酒分装)要100万元以上;4、从业人员中至少要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有效厂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二、申办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当年已年审),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卫生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单);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6、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7、注册资金验资证明;8、本厂产品质量标准;9、产品检验报告。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带资料正本以备核对。三、申办程序:1、企业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办证须知,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材料。2、持有关申办资料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酒类(特种)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3、企业如实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申办资料备查,然后送镇经济发展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批意见。4、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回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审核加具意见,送省酒类专卖局审核发证。四、年审、换证与变更:(一)年审企业取得许可证后,每年要结合工商执照同期进行年审,企业在每年的 1月1日—2月30日持许可证正、副本到发证单位年审并带备工商执照副本(当年已年审)备查,两年不申报年检者,吊销其许可证。(二)换证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过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企业应提前1个月带备工商执照副本、许可证副本到发证单位办理复查换证手续,对复查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换发新证。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当自动放弃经营权处理。(三)变更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证内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持工商执照副本、许可证正副本及变更的相关资料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6,怎么申办酒类生产许可证

  申办酒类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条件:   1、生产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   2、生产要达到一定规模;   3、生产白酒、啤酒的企业注册资金要200万元以上,生产其他酒(包括进口酒分装)要100万元以上;   4、从业人员中至少要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效厂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申办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当年已年审),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卫生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单);   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8、本厂产品质量标准;   9、产品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带资料正本以备核对。   三、申办程序:   1、企业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办证须知,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材料。   2、持有关申办资料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酒类(特种)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企业如实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申办资料备查,然后送镇经济发展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批意见。   4、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回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审核加具意见,送省酒类专卖局审核发证。   四、年审、换证与变更:   (一)年审   企业取得许可证后,每年要结合工商执照同期进行年审,企业在每年的 1月1日—2月30日持许可证正、副本到发证单位年审并带备工商执照副本(当年已年审)备查,两年不申报年检者,吊销其许可证。   (二)换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过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企业应提前1个月带备工商执   照副本、许可证副本到发证单位办理复查换证手续,对复查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换发新证。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当自动放弃经营权处理。   (三)变更   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证内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持工商执照副本、许可证正副本及变更的相关资料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什么是QS认证?   QS是“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认证制度实际上是一项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食品经检验合格,准许在食品的包装上加施“QS”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出厂销售。   三、QS认证制度的意义   食品质量安全实施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QS认证制度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实施或倡导的食品GMP认证有着高度的一致性。通过在茶叶生产和加工企业强制推行QS认证制度,不仅仅是提高茶叶卫生质量、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更深层的意义是通过推行QS认证制度可以促使茶叶企业的生产加工实现规范化管理、推进茶叶产品的标准化及其标准的国际化,推动我国茶叶企业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实施QS认证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符合WTO规则、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有利于规范茶叶市场。因此,这种认证制度对于我国茶叶企业与其说是一种挑战,不如说是一种机遇。   四、食品QS认证有何好处?   ◆ 通过QS认证的食品企业,则表明企业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具有生产合格产品的保证能力,且产品质量满足相关食品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 通过QS认证的食品企业,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给与大力宣传和政策保护,所生产的产品能在市场上顺利的流通;   ◆ 通过QS认证的食品企业,是经销商、商场和超市对准采购的目标,因此,QS认证是企业产品顺利进入销售市场的通行证;   ◆ 通过QS认证的食品企业,因广大消费者可以按“QS”标志选购自己满意放心的茶叶商品,而取得市场信誉和更好的经济效益;

7,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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