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公酒业品牌之争,关公坊酒跟稻花香酒公司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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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公坊酒跟稻花香酒公司是什么关系

关公坊酒业公司是稻花香集团下面的子公司,稻花香集团于2002年兼并收购当阳关公酒厂而成立的酒业公司。企业名称由当阳关公酒厂更名为“宜昌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稻花香酒业公司、关公坊酒业公司同属于稻花香集团下的两个酒业公司。与关公坊一样,屈原、昭君、楚瓶贡都是稻花香集团的五大品牌酒业公司。目前稻花香集团下属共29个成员企业。

关公坊酒跟稻花香酒公司是什么关系

2,关公坊酒的简介

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江三峡之滨,这里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地域特色鲜明。这里是中国“陶”文化的发祥地,这里是“稻作”文化的滥觞,这里巴文化和楚文化和谐融汇,这里是三国古战场,这里也有关公的正身陵墓……所有的这些赋予了关公坊这一历史文化名酒愈久弥芳的品质和独具一格的文化底蕴。 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原湖北当阳关公酒厂。2002年2月由稻花香集团整体并购重组,生产基地迁址到80公里外的酒乡龙泉,并组建成立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2006年4月更名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9月关公坊系列白酒被授予“中国历史文化名酒”称号,2003年被评为“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 先后荣获了“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湖北省消费者满意商品”,“宜昌市消费者满意商品”等多项荣誉称号。公司相继被授予 “全国质量服务消费者满意企业”; “质量、服务诚信示范单位”、“中国著名品牌”重点推广单位等荣誉称号。2005年,公司又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评选为“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荣膺湖北省地产最畅销商品榜;2006年11月,公司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美誉;2007年2月,关公牌白酒获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满意商品”称号;8月,公司被湖北省质量管理协会评为重质量、守诚信企业;9月,根据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价结果,授予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关公坊牌白酒为湖北名牌产品。

关公坊酒的简介

3,张裕解百纳的商标之争

2001年5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48888号,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专用期限至2012年4月。此举引起了中粮长城等葡萄酒厂家的反对。2002年7月10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档撤(2002)187号《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与此同时,长城、威龙王朝等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也以“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为由联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申请,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针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张裕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与此同时,长城等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也在评审委员会审理之中。2008年5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分别作出了撤销商标局第187号决定的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决定和驳回了长城等单位的撤销请求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张裕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注册。其中的第05143号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百纳”商标仍属有效注册商标。由于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2008年6月,中粮酒业公司、威龙公司(该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了起诉)、王朝公司、长城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2008年10月,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经过1年多后,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1、 “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显然,双方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在解百纳的品牌和品种之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第一,“解百纳”为张裕20世纪30年代独创商标名,不是“cabernet”的翻译。更何况,法文单词“cabernet”存在多种翻译,如“加本力”、“加本纳特”、“卡贝奈特”等,“解百纳”与“cabernet”二者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第二,在国内国际所有颁发的葡萄品种相关标准中,都没有“解百纳”与“cabernet”是葡萄品种、品系的说法。第三,在国际葡萄葡萄酒组织(OIV)法规与葡萄酒国家标准中,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型葡萄酒”。2、权威部门专家意见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就这一争议给出了同样的结论。他们认为:“在中国已经公布的近千余个葡萄品种名录中,没有解百纳这个品种,在全国葡萄学术界和生产上也一直没有应用过解百纳这个品种名称。”“关于品系问题,在所有中外酿酒葡萄品种营养系中,从未出现过解百纳营养系或品系的名称。”“与国际葡萄.葡萄酒组织(OIV)法规规定一致的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的规定:葡萄酒的名称按色泽分类,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分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因此,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葡萄酒’,所以‘解百纳’不是产品通用名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肯定地向记者表示,“将‘解百纳’定义为通用名称是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规范和准则的。”法律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四、五年前有一个判决,提出了如何区分特有名称或者通用名称的问题。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且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张裕解百纳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建国后它虽然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一直是以这样一种状态使用。张裕解百纳这种使用具有区别性的显著特征,能够跟其他经营同类商品相区别,已经具备了商标的属性,不属于通用名称。”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其次,“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系(或品种系列)的统称。在我国,赤霞珠、品丽珠和蛇龙珠是三个完全独立的葡萄品种。所以,“解百纳”不符合葡萄品系的概念,将上述三个品种归为一个品系是不正确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秘书长王琦认为,“解百纳”70年走过这么一个历程,如果彻底否定张裕对解百纳所做的努力,不仅是对一个企业的伤害,对中国葡萄酒行业损失更大。”王琦还认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尊重单个企业品牌,就是在保护中国的葡萄酒产业。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认为,既然“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和品系,就不能作为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称使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是一种相对应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可共同享有的利益,是一种公共资源,二者应该实现平衡保护:不能以公共利益名义损害个体利益。国家工商总局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董葆霖认为,“解百纳”纠纷如果持续下去,处理不当,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张裕公司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如果“解百纳”被通用名称化,外国葡萄酒厂家也都可以使用,这样我国企业好不容易培育起来的一个民族品牌将消失,进而影响到我国民族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3、解百纳误会来源究其根源,可以一直追溯到1956年。新中国成立后,张裕实际担负了全国葡萄酒培训基地的重任。当时,根据国家轻工部指示,张裕公司负责承办葡萄酒酿酒大学,面向全国为国家培养酿造葡萄酒的专业人才,并将张裕公司作为教学基地。为便于讲课和现场教学,教员和技术工人在车间现场习惯地把赤霞珠、品丽珠和蛇龙珠等葡萄品种酿造的原酒,称为生产“解百纳”的酒。因此,导致部分学员误认为上述葡萄品种就称为“解百纳”,这就给后来关于解百纳的错误说法留下了隐患。据介绍,从3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国家的各种书刊著作上都没有出现“解百纳”是一种品种的说法。直到80年代之后,部分书刊才出现这种说法,将赤霞珠称为解百纳,品丽珠称为解百难、卡门耐特,这是因为当时国内关于葡萄酒的资料不多,而且翻译上有所偏差,这在某种程度上就误导了一些作者。因此,后来关于解百纳的种种说法十分混乱,以至于解百纳之争才有隙可乘。4、 解百纳之争的本质70多年来,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品牌和一个注册商标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解百纳’商标的生命力在中国民族工业商标史上也是少有的几个之一。其他少数企业抄袭和仿造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产品生产时间也都是在90年代末期,不能因为少数企业近几年抄袭仿照使用‘解百纳’就认定其是葡萄品种或品系或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否定一个具有70年生命力的商标。然而,解百纳之争恐怕已经不再局限于商标注册之争!在更大意义上,这种争论的实质就是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是否能得到保证。“其实,损失最惨重的莫过于消费者!”一位行业专家一针见血指出,“30多个解百纳一拥而上,从10多元到80多元眼花缭乱,消费者将无法分辨其真伪。”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却认为,如果张裕注册解百纳成功,对葡萄酒行业将是沉重打击!如此看来,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利益似乎就是争论的焦点所在!然而,一位行业专家的看法却大相径庭,他认为,实质上,真正利益受损的只是行业中某些假冒解百纳干红的小群体利益,他们并不能代表整个行业的利益。而从长远来看,行业利益应该是和消费者利益殊途同归的。实际上,张裕解百纳之所以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强大的市场以及各种各样的殊荣,皆出于它是消费者心目中真正的解百纳形象。5、张裕解百纳商标案进程一览2001年5月,张裕向商评委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国家商标局下发注册证书,但遭到业内企业的联合反对,时隔3个月,国家商标局即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张裕表示不服,从此该案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2008年6月,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不属于行业共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通用名称,而是归张裕集团所有的葡萄酒商标。同月,长城、威龙、王朝等十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群起反对。他们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业的公共资源,任何企业都无权私自占有,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提起诉讼。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和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如果不予以考虑,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5115号裁定,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判决只是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中粮长城提出的商标争议请求”,并非直接判定商标争议双方谁输谁赢,该案的法律程序尚未走完,“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改变。

张裕解百纳的商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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