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哥反杀案,一个人先行凶 后自卫伤人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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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先行凶 后自卫伤人该怎么认定

不好说,先行凶,对方的行为才是自卫。按照以前的理论,如果此时甲放弃行凶,逃跑,那么乙反过来追杀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新一轮行凶,那么甲当然可以正当防卫然而,昆山龙哥反杀案,在舆论的挟持下,把这个理论完全颠覆了,当时那个什么龙哥争抢掉地的刀失败后被捅了一刀,就往车上逃跑,对方追上去勾着脖子又是两刀。按过去理论,后面的行为绝对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是报复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但昆山案,认为还是正当防卫,因为“不能排除龙哥是逃去车上拿其他刀具”

一个人先行凶 后自卫伤人该怎么认定

2,丽江反杀案认定为正当防卫施暴者自食恶果无需同情后来怎样百

正义不会缺席,公道自在人心。就丽江女孩反杀一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任何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自食恶果,都不会成为博人同情的借口。2019年初,丽江永胜县退伍女兵唐雪,无故受到同村醉酒男子李某某辱骂、言语攻击。随后唐雪及其父亲找李某某理论,接着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李某某扬言要砍死唐某一家。次日凌晨,李某某拿着菜刀狂砍唐家家门,随行的几个朋友劝其回家,并抢过菜刀。此时,唐雪因为害怕从厨房拿了水果刀、削皮刀装在裤子里,从小门出来查看情况,结果被李某某发现,随即对其进行殴打,唐雪情急之下拿出水果刀挥砍反抗。随后,李某被朋友拉开,唐雪乘机跑回家中。李某随即又追了上去,但在奔跑过程中忽然摔倒,朋友发现其受伤,便将其送医救治,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施暴者被反杀,这几年似乎不少见,常言兔子急了都会咬人,对他人暴力殴打,持刀威胁,本身就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食恶果,不管是于情还是于理,都不值得同情。家对于我们来说,是最后的一个“安全屋”,如果家里都已经任人施暴、威胁,那安全感该从何而来?美国吸血鬼电影比如《吸血鬼日记》、《暮光之城》等都有一个非常有趣的设定,吸血鬼如果没有受到邀请,就无法进入别人的房子。“吸血鬼”就像是不法侵害活动,不能进入他人家中,或许也正是他们对家庭依靠的体现。事实上,住宅不受侵犯是我们最基本的一项法定权利,当违法犯罪行为走到自己的家门,不管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人情角度来说,都应该进行合法维权。从2016的“余欢案”到如今的“丽江反杀案”,抑或是此前的“昆山龙哥案”,最令人欣慰的,是受害者的自我防卫得到了认可,施暴者的自食恶果,也没有成为抵消其犯罪行为的理由。在2019年的最后两天,云南省检察院认定唐雪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丽江市永胜县检察院也撤回了起诉,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唐雪已于30日获释回到家中,并发文感谢大家一路的关心与支持,也感恩国家越来越健全的法律制度给予了自己公正的结果。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要承担正义的制裁,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风险,也不可能博得同情,更不可能成为受害者无辜“背锅”的理由,正义不会缺席,公道自在人心。

丽江反杀案认定为正当防卫施暴者自食恶果无需同情后来怎样百

3,父亲为救女儿被歹徒连砍3刀后夺刀反杀法院是怎么判的

贵阳的李先生为了救被歹徒劫持的女儿,勇敢和歹徒搏斗。被歹徒连砍三刀后夺取了歹徒的刀具,反杀歹徒。但是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他脱离危险后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以李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李先生表示不服,他在歹徒行凶时将刀夺下反杀,是在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时正当防卫。对此检察院却做出解释,歹徒持刀时固然威胁到了李先生的生命安全,但是李先生夺取了砍刀后,歹徒也就不构成生命安全。因此李先生夺刀可以,但是反杀就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检方的理解,持刀的歹徒确实会对李先生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但在李先生将刀夺下以后,这种威胁就不存在了,所以夺下刀的李先生用到杀死了歹徒,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样的逻辑当然经不起推敲,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有一个司法误区,那就是“谁受害谁有理”。在很多案件中,无论受到伤害者是否违反了法律,无论受到伤害者是否曾是行凶者,只要最后谁受伤最严重,谁死亡,那么就有理。秉持着“谁死谁有理”的错误判断,歹徒的母亲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检察院,迫使检察院提出公诉。然而这种说法完全违背了我国的法制精神,法律也不会予以支持,法律是公平公正不容偏颇的。法院是怎么判的?作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不应限定在犯罪行为,因为其他违法行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损害。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应将其范围限定在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之间。不法侵害即因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并不仅仅在歹徒拿刀时才构成,从歹徒挟持李先生的女儿开始,其不法侵害便已经存在,直到歹徒被控制时才结束。因此李先生夺刀反杀时,歹徒依旧存在不法侵害,故而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仅仅是贵阳李先生这起案例,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也是典型的例子,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依旧日益成熟,认定的概率也逐步加大,令人欣慰。因此这起案件最后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以李先生构成正当防卫,无罪并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告终。结语法律之所以能够维护社会安定,就在于其公平公正,类似于“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点,应该被彻底抛弃。同时那些深受不法侵害的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防卫过当而畏手畏脚,这样最后受伤的只能是自己。

父亲为救女儿被歹徒连砍3刀后夺刀反杀法院是怎么判的

4,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

已经判决了。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详细经过: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扩展资料:相关介绍:据介绍,昆山警方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记者了解到,昆山警方作出上述认定,缘于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其对于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警方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此外,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动自行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顾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5,黑龙江一男子反杀入室行凶者认定正当防卫你觉得这个判决结果合理吗

合理,太合理了,这就是典型的入室抢劫谋杀案,然后屋主听到狗叫声有了堤防,夺刀反杀了行凶者,这也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以正对不正”,屋主的做法是好样的,值得肯定。一、案件还原时间:2020年12月16日深夜时分地点:黑龙江哈尔滨人物:蒙男持刀男子李某、屋主申某经过:李某在晚上11点多,打着手电并蒙面携带刀具,悄悄潜入申某的家中,而这时申某听到狗叫声的示警,起床查看情况,发现了蒙面的李某。申某打算掀开这位蒙面者的帽套,查看他的真实面目,但是李某趁机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扎刺了申某2刀。随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之中,申某夺下了对方手中的刀具,并立马向对方身体扎刺了好几刀,导致对方当场倒地身亡。判决:此事发生之后,申某是求助邻居进行报案,然后办案人员在调取各种证据之后,交由检察院进行审理。2021年1月份,检察院在进行案件还原之后,认定申某的反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对申某做出逮捕决定。二、事件分析一位蒙面男子大半夜带刀潜入他人住宅之内,显然不是去拜年的,轻者是抢劫,重者是谋杀,而这2个行为都是属于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属于“不受限制”的正当防卫,即为你在防卫过程之中让对方产生伤亡,你也是没有一点儿责任的。通俗来说,就是此时你拥有了“无限防卫权”。也就是说,申某采取的措施完美符合正当防卫,在那种突然来袭的情况之下,别说是在申某自己家里,就算是大街上,申某也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在这里不得不说一句,如果申某院子里没有养狗看家护院示警,说不定申某就要成刀下亡魂了,这是农村人喜欢养狗的原因之一。三、相似事件回顾:昆山龙哥反杀案上面这起案件是入室行凶反杀案,我们许多人认为是“对方闯入了自己的屋子”,因此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里我要纠正一下各位的观点,在我们国内,并不存在“私闯民宅,屋主就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消除这种错误认知。真正能够让我们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情况,是面对“绑架、杀人、抢劫、强行发生关系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上这些情景之下,我们才能放开手脚进行防卫,不用担任何责任。其余情况之下,我们都要合理判断情况,并做出适当的应对。比如对方打算教训教训你,朝你肚子打了一拳,你为了防止对方继续殴打,直接抄起水果刀捅向对方心脏,这个就叫做防卫过当。再比如,你与对方发生口角,对方先动手朝你肚子上打了一拳,然后你立马又还击回去,接着你们2个人厮打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就是属于互殴。我们看看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就是2018年8月份在昆山发生的事件:刘海龙,绰号“龙哥”,他由于行车问题跟人发生口角,随后他提刀追砍自行车车主于某,而在追砍过程之中,龙哥的刀不慎掉落在地,于某立马捡起刀对龙哥追击,龙哥试图跑向自己的车辆,于某认为龙哥是向拿其他武器或呼叫支援,就持刀砍击龙哥,造成龙哥离世。在这起事件之中,龙哥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且没有停止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之中,于某就拥有了无限防卫权,他持刀反杀了龙哥是属于正当防卫。四、入室反杀案再举例:屋主被判防卫过当,服刑7年我们再看2015年发生在山东烟台的入室反杀案,屋主宋某是提前跟自己的司机王某埋伏在家中,准备好了东洋砍刀和匕首,然后挑衅对方带人主动进入自己的屋内。随后,宋某和王某在一分钟多的时间之内,与进入屋内的张某、牟某、姜某等8人进行械斗,造成了对方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尤其是司机王某,他对倒地失去反抗能力的张某继续进行伤害,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最终,屋主宋某和他的司机王某,被认为防卫过当,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7年和6年。在这起事件之后,宋某和王某说白了就是下套设埋伏,用自己的屋子当约架地点,试图用“正当防卫”来为自己洗脱罪名,但是法律并不支持“私闯民宅即有无限防卫权”这一说,因此依法判了他们7年和6年的有期徒刑。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宋某提前把自己的爱车藏好,却把自己的岳父岳母、妻子、刚满月的女儿、1岁的儿子留在屋内,这种把老弱妇孺置于险地的做法,从道德层面来讲,判7年实在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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